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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当前位置:首页 > 政府信息公开 > 政策文件 > 防政办函
索  引 号:000014349/2025-189698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成文日期:2025年08月15日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发文字号:防政办函〔2025〕2号发布日期:2025年09月10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

2025-09-10 16:40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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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已经2025年8月5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9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2019年4月16日印发的《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防政办函〔2019〕4号)同时废止。

2025年8月15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1.2 编制依据

1.3 适用范围

1.4 工作原则

1.5 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防城港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2 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2.3数据支撑组

3 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3.2 预警分级标准

3.3 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4.2 应急响应启动

4.3 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4.4 分级响应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4.6 总结评估

5 保障措施

5.1 人力资源保障

5.2 经费保障

5.3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5.4 物资保障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5.6 医疗卫生保障

5.7 制度保障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6.2 预案培训

6.3 预案修订

7 附则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为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科学应对重污染天气,及时有效降低重污染天气造成的不利影响,保障公众身体健康,满足人民日益增长的优美生态环境需要,依据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预案。

1.2 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国务院关于印发〈空气质量持续改善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23〕24号)、《广西壮族自治区大气污染防治条例》《关于印发〈深入打好重污染天气消除、臭氧污染防治和柴油货车污染治理攻坚战行动方案〉的通知》(环大气〔2022〕68号)《关于进一步优化重污染天气应对机制的指导意见》(环大气〔2024〕6号)《环境空气质量标准》(GB3095—2012)及修改单、《环境空气质量指数(AQI)技术规定(试行)》(HJ633—2012)《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通知》(桂政办函〔202425以及《防城港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等进行编制。

1.3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防城港市行政区域内发生的重污染天气预警及应对工作。

1.4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坚持以人为本,把保障公众身体健康作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出发点,加强日常监测与管理,强化节能减排措施,切实预防重污染天气的发生,最大程度降低重污染天气对公众造成的危害。

科学预警,分级响应。加强全环境大气污染源监控,强化气象部门的技术支持,做好日常监测,及时准确掌握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变化;建立分级预警、及时响应的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机制,根据重污染天气应对预警的不同等级,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及时启动相应级别的应急工作,迅速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

属地管理,区域统筹。坚持属地管理为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的统一指挥。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发布启动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信息或通知后,若我市污染程度超过区域预警等级,人民政府对各县(市、区)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进行统一指挥、监督检查,组织协调区域重污染天气预测预警和各相关部门工作,建立健全信息共享机制,统一行动,联防联控。各县(市、区)应根据本辖区实际,统筹所属单位按职能任务采取科学有效防控行动,最大限度预防辖区发生重污染天气。

明确责任,强化落实。明确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部门按照生态环境保护职责分工,厘清工作重点、工作程序,严格落实工作职责,确保监测、预警、响应等应急工作各环节有人、有据、有序、有效执行。

信息公开,社会参与。完善信息公开发布制度,市生态环境局主动公布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信息,加强宣传引导,提高公众自我防护意识和参与意识。

1.5 预案体系

本预案是防城港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体系的组成部分,是市级专项应急预案之一;其下级预案包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以及相关部门、企事业单位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方案;本预案及其下级预案共同组成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体系。

2 组织体系与职责

2.1 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必要时,人民政府成立的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临时指挥部(以下简称应急指挥部)统一指挥。特别紧急时,由中共防城港市委生态环境保护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开展工作应急指挥部不作为人民政府议事协调机构,仅负责应急响应时统一组织、统筹协调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生态环境、联系气象工作的副市长担任,副总指挥由人民政府协助分管生态环境工作的副秘书长、市生态环境局局长担任,成员单位为市委宣传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发展改革委、教育、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安应急局、财政、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农业农村、卫生健康委、商务局市场监管局林业局、海洋局、气象局,防城港海事局、供电局,防城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市生态环境局,负责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主任由市生态环境局局长兼任。

成员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明确重污染天气发生时的工作职责和工作流程。重污染天气发生时,成员单位根据应急响应等级,按应急指挥部的工作部署和各自职责,做好重污染天气的应对工作。

(1)市生态环境局负责重污染天气应急管理日常工作和本预案的管理工作。负责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方案,组织开展环境空气质量监测;会同气象局及有关专家开展重污染天气形势研判,对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在不同预警等级时,负责督促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市直有关部门监督相关排污企业落实污染物减排措施,并对重点排污企业污染物减排情况进行检查。负责督促落实应急指挥部的部署;组织重污染天气形势的会商及研判,根据研判结果向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预警及采取应急管控措施的建议;跟踪事态变化和应对情况,及时上报监测、预警、应对等方面的信息。

(2)市委宣传部:负责组织协调主要新闻单位宣传报道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指导协调相关部门组织召开重污染天气新闻通气会、协调会,及时向媒体通报宣传重点,提示注意事项;参与开展宣传教育活动,做好社会动员,普及科学常识。

3市发展改革委负责协调电力能源调配。

4市教育局指导各级各类学校实施减少或停止户外活动、停课等防护措施。

5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督促县(市、区)人民政府监督有关工业企业落实停产、限产措施

(6)市公安局负责组织机动车限行及对高污染排放车辆的检查、禁行;依法实施烟花爆竹禁燃限放应急响应措施。

7市应急局应急响应期间落实烟花爆竹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

8市财政局负责保障本级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所需资金,并对资金的安排、使用进行监督。

9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城市扬尘控制措施,禁止城市清扫废物、园林废物、建筑废物、生活垃圾等废弃物的露天焚烧,督促指导各县(市、区)组织落实建筑施工工地扬尘污染、餐饮服务业油烟污染、露天烧烤污染等控制措施。

10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协调和组织公共交通运力保障,引导公众选择绿色出行,满足公众出行需要;负责营运船舶、渔船检验和监督管理工作

(11市农业农村局负责监督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制定并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秸秆综合利用等应急保障预案。

(12市商务局加强对油品的监管,做好城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进行相应整改

(13卫生健康委:负责组织、协调相关医疗救治工作,开展重污染天气对人体健康影响的防病知识宣传。

(14市市场监管局配合加强锅炉污染治理工作。

15)市林业局负责落实停止“炼山”行为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减灾工作。

16)防城港海事局、市海洋局:接到预警启动指令后立即转发、传达信息到船舶,启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负责协调落实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17气象局:负责气象条件的分析和预报,配合市生态环境局制定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方案并开展预报工作,协助开展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会商工作,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

18)防城港供电局负责协调落实电厂减产、限产,以及区域电力调配工作

19)防城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协助市生态环境局对污染天气形势进行分析评估,定时提供监测数据信息

2.2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重污染天气应急组织机制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结合本地实际建立相应的应急指挥机制,负责本行政区域重污染天气应对工作,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内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督促重点企业制定应急预案;制定大气污染源清单,落实重污染天气应急期间企业的限产、限排等应急措施。应急响应终止后及时做好预案实施的总结评估工作。

2.3数据支撑

自治区防城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和市气象组成数据支撑组,主要负责防城港市环境空气质量和气象条件的监测。污染天气过程时,及时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提供监测、预警预报信息,为应急预警和响应提供决策依据。

3 监测预报与预警分级

3.1 监测预报与会商

3.1.1 监测。市生态环境、气象会同防城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分别负责环境空气质量监测和气象状况观测,同时做好数据质控、分析等工作,为空气质量预报、会商、预警提供决策依据。

3.1.2 预报。市生态环境会同气象,根据气象条件变化趋势和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预警预报信息,结合实时和历史环境空气质量及本大气污染物排放源情况,对未来7至10天环境空气质量变化趋势进行预测。

3.1.3 会商。市生态环境、气象进一步完善重污染天气预警预报会商机制。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预警预报信息未来可能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应及时发起会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期间,加密会商频次,必要时组织专家或请求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专家指导开展集体会商。会商结论报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2 预警分级标准

重污染天气预警统一以日空气质量指数(AQI)为预警分级指标,共分为黄色、橙色、红色三类预警,按照空气质量预报结果上限确定预警级别。

黄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或日AQI>1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橙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48小时,或日AQI>100持续72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200,且未达到高级别预警条件。

红色预警:预测日AQI>150持续96小时,或预测日AQI>200持续48小时及以上,或预测日AQI>300。

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根据自治区生态环境厅预警预报信息自治区生态环境厅下达的区域应急联动统一要求,发布市级预警提示

3.3 预警的发布、调整与解除

3.3.1 预警发布

(1)发布时间。原则上预警信息提前48小时以上发布,若有特殊气象条件未能提前发布预警信息,在达到预警条件的情况下,立即发布预警信息。

(2)发布程序。根据自治区预警预报信息预测未来将出现或已出现重污染天气时,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及时协调防城港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联合会商,确定重污染天气发生的时间、范围和污染程度,经会商达到预警条件时,将预警信息报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通过政府综合办公平台等渠道组织发布启动预警信息,并由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第一时间通过短信或微信等便捷渠道向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发布预警信息。各成员单位、相关部门收到预警信息短信或微信后应在2个小时内通知到相应的建筑工地、企业等,并根据预警级别信息提出相应的响应措施要求,同时组织相关人员根据响应级别要求开展巡查督查,确保各项响应措施落实到位。

接到自治区生态环境厅区域应急联动预警信息或通知后,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报请市人民政府4小时内启动市级预警。

当空气质量、气象条件以及突发情况经研判确有必要时,应启动相应级别预警。

3.3.2 预警调整

预警信息发布后,应急响应启动前,空气质量预测结果发生变化,与预警信息不符的,应结合实际情况及时调整等级或取消预警。当预测发生前后两次污染过程,且间隔时间未达到解除预警条件时,应按一次污染过程计算,从高级别启动预警。当预测或监测空气质量达到更高级别预警条件,且预测未来24小时内不会有明显改善时,应当根据实际污染情况及时调整到相应级别预警。

3.3.3 预警解除

当空气质量改善到相应级别预警启动标准以下且预测将持续36小时及以上时,或根据空气质量、气象形势等实际情况经研判预测认为确有必要的,可以降低预警级别或解除预警。预警解除程序参照预警发布程序。

4 应急响应

4.1 应急响应分级

对应预警等级,实行3级响应。

(1)当发布黄色预警时,启动Ⅲ级响应。

(2)当发布橙色预警时,启动Ⅱ级响应。

(3)当发布红色预警时,启动Ⅰ级响应。

4.2 应急响应启动

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发布后,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须按照市级应急预案及时启动应急响应,采取与预警等级对应的应急响应措施。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有关单位应按照职责分工落实本职工作。

4.3 应急响应措施减排要求

4.3.1 总体要求

市生态环境局牵头组织修订市级应急预案,预案需明确管理实施流程,落实责任主体和部门分工。应急预案必须包含有工业源、移动源、扬尘源的减排项目清单和相应减排措施,应急减排项目清单应做到涉气污染源全覆盖,根据实际情况确定须采取应急减排措施的企业名单。避免对不同类型企业采取“一刀切”的应急减排方式,确保预案措施能落地、可操作。企业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措施要具体可行。

4.3.2 应急响应规范

各级应急响应措施包括健康防护指引、建议性减排措施、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和其他应急减排措施。

4.3.3 应急减排措施比例

在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中,原则上在黄色、橙色和红色预警期间,二氧化硫(SO2)、氮氧化物(NOX)、颗粒物(PM)的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全社会占比的10%、20%和30%以上,挥发性有机物(VOCs)减排比例应分别达到10%、15%和20%以上。

4.3.4 应急减排途径

(1)有效管控不同污染物。

SO2、NOX、PM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钢铁、有色金属、水泥、燃煤电厂、燃煤锅炉、工业窑炉等工业源排放,限制重型载货车辆和工程机械使用等措施实现。扬尘源PM减排可通过停止施工工地土石方作业,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行驶,增加主要道路保洁频次等措施实现。VOCs减排可通过严格控制化工、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VOCs排放,停止建筑施工中使用有机溶剂作业的喷涂粉刷等措施实现。

(2)各种污染源减排措施。

工业源减排措施。通过停产或停部分生产线的限产方式实现减排,优先采取行业内不同企业轮流停产、企业内生产线轮换停产等方式实现。对因生产工艺无法快速实现停、限产的行业,采取减少装卸和运输量等措施实现减排,在执行现有污染物排放标准基础上,参照各级别预警的污染物减排比例,采取加严排放限值、限定产量或投料量等方式实现污染减排,采用在线监控或抽查等措施实施监管。

移动源减排措施。主要采取限制高排放车辆和非道路移动机械使用等措施。高排放车辆限行范围不应局限在主城区;涉及大宗原材料及产品运输的重点用车企业,应制定错峰运输方案,从源头管控高排放车辆。在橙色、红色预警期间,可采取在特定区域进行柴油车辆管控的措施。

扬尘源减排措施。主要通过控制施工扬尘和道路扬尘等措施实现。施工扬尘控制应采取禁止混凝土搅拌、建筑拆除、渣土车运输、土石方作业等措施;道路扬尘控制应采取适当增加主干道路、易产生扬尘路段的机扫和洒水频次等措施。

对其他面源,主要通过降低装修喷涂和建筑粉刷等活动频次实现。对塔吊或地下施工等不宜采取停工措施。

4.4 分级响应措施

4.4.1 健康防护提示。当预测日AQI>100持续24小时,或因沙尘、山火、局地扬沙、国境外传输等不可控因素造成重污染天气时,随空气质量预报信息发布。提示内容如下:

倡导绿色出行,鼓励通过公共交通出行或乘坐电动汽车等方式出行,一般人群减少户外运动和室外作业;倡导绿色生活,节能减排,夏季适当调高、冬季适当调低空调温度1-2,减少开放城市景观灯光或缩短开放时间倡导烟花爆竹禁放区外的公众减少或不燃放烟花爆竹。

各职能单位按职能要求,加强对产生粉尘和烟尘等大气污染物的工业企业和其他生产经营者的现场检查,监督大气污染重点企业环保设施保持正常运行;加强对排放黑烟车辆的执法检查;加强道路交通指挥与疏导,保障道路畅通;加强对施工工地、渣土消纳场、混凝土搅拌站、堆场等现场检查,督促落实有关控尘措施;在正常保洁基础上适当增加城市主干道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对城市区域露天秸秆、垃圾露天焚烧,露天烧烤,建成区烟花爆竹燃放等加大巡查力度;落实停止“炼山”行为应急响应措施,加强森林防火减灾工作;协调落实船舶的大气污染防治工作

4.4.2 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启动Ⅲ级响应时,应当采取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在达标排放基础上提高污染治理设施效率;倡导单位和公众尽量减少含VOCs的涂料、油漆、溶剂等原材料及产品的使用;适时开展人工影响天气作业,缓解空气污染。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通过对钢铁、燃煤电厂(未实现超低排放的)、有色金属、水泥、化工、焦化、铸造、建材、工业涂装、印刷等行业大气污染物排放单位采取限产、限排的方式减少大气污染物排放;强化对建筑、道路、拆迁工地作业的监管,对不符合要求的,责令有关单位停止施工;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在重点区域上路行驶;在正常保洁基础上增加中心城区(港口、防城两城区及市行政中心区)主要道路的机扫、洒水等保洁作业频次;减少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重点区域内,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码头加大转场运输、装卸作业喷淋抑尘力度,对无作业堆场采取苫盖或喷淋结壳剂等有效措施进行防尘。

(3)其他应急减排措施。加强对油品的监管,做好城区内加油站油气回收设施运营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油气回收设施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加油站进行相应整改;全面加强对秸秆、垃圾露天焚烧的监督管理和巡查执法。

4.4.3 Ⅱ级应急响应措施。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加大公共交通运力,合理增加市区主干道的公共交通工具的营运频次和营运时间。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建筑垃圾、渣土、砂石运输车辆上路行驶;停止易产生大量扬尘的土石方作业等施工环节;停止室外喷涂、建筑粉刷、切割、护坡喷浆作业。

4.4.4 Ⅰ级应急响应措施。Ⅰ级应急响应措施在执行Ⅲ级、Ⅱ级应急响应措施的基础上,增加如下措施:

(1)建议性减排措施。倡导港口、防城两城区企事业单位根据重污染天气实际情况、应急响应措施,采取调休、错峰上下班、远程办公等弹性工作制。

(2)强制性应急减排措施。港口城区包括江山大道、北部湾大道全线,防城城区包括珍珠大道、防邕路全线及港口、防城两城区周边进城道路禁行柴油货车,停止使用非道路工程机械(含挖掘机、装载机、平地机、铺路机、压路机、叉车等);停止建筑、道路、拆迁工地施工作业;对未进行全封闭或需进行原料运输的混凝土和砂浆搅拌站采取停产、限产措施。

4.5 应急响应终止

预警解除后,应急响应自动终止

4.6 总结评估

应急响应终止后需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情况进行总结。应急响应终止后3个工作日内,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将本单位总结报告报送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总结报告应包括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采取的措施、主要污染物减排比例、取得的成效、发现的问题,并针对存在的突出问题提出改进措施等。

5 保障措施

5.1 人力资源保障

人民政府和各有关部门各县(市、区)人民政府要加强重污染天气应对人才队伍建设,提高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组织、协调、实施和监管能力,保证重污染天气预警和应对工作及时、有序、高效落实。

5.2 经费保障

人民政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积极保障应对重污染天气的资金投入,将重污染天气应急所需资金按规定程序列入各有关职能部门年度预算。

5.3 预报预警能力保障

人民政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要持续做好国控、区控环境空气质量自动监测站运维基础保障工作;重点加强市区环境空气质量预测预报能力建设,开展预测预报工作,加强环境空气质量、气象条件预测预报等相关领域基础研究。

5.4 物资保障

应急指挥部各成员单位要制定应急期间应急仪器、车辆、人员防护装备调配计划,明确各项应急物资的储备维护主体、种类与数量。各有关部门应根据各自职能分工,配备种类齐全、数量充足的应急仪器、车辆和防护器材等硬件设施,做好日常管理和维护保养,确保重污染天气应急工作顺利开展。

5.5 通信与信息保障

各预警、应急响应相关部门建立健全通信和信息保障机制,配备必要通信器材,确保联络畅通;各成员单位确定1名重污染天气应急负责人和1名联络员;在红色预警和Ⅰ级响应期间实行24小时值班制度,保持24小时通信畅通。

5.6 医疗卫生保障

人民政府、全市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相关医疗卫生应急物资储备与应急调配机制建设,提升重污染天气事件健康危害评估能力。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所致疾病突发事件卫生应急专家库,并按照预案做好患者诊治工作,确保应急状况下相关医务人员及时到位。

5.7 制度保障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重污染天气工作制度建设,完善应急工作机制,细化应急应对措施。企事业单位按要求制定本单位的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

6 预案管理

6.1 宣传引导

各级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充分利用互联网、电视、广播、报刊等新闻媒体及信息网络,加强预案以及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应急响应措施的宣传,及时、准确发布重污染天气有关信息,正确引导舆论,回应社会关注,动员社会参与,为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工作营造良好舆论氛围。

6.2 预案培训

全市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建立健全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培训制度,根据应急预案职责分工,制定培训计划,明确培训对象和培训内容,确保各项应急措施安全、有效、全面落实。

6.3 预案修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市生态环境局(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应当及时组织对本预案进行修订,并报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1)本预案实施过程中存在问题需要修订的;

(2)相关单位工作职责发生变化的;

(3)本预案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等发生变化的;

(4)应急指挥部认为应当修订的其他情形

5)《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减排清单》动态更新,以最新版为准

7 附则

本预案由市生态环境局负责解释。

附件:1.防城港市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责任分解表

2.各相关责任单位名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