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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07787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成文日期:2022年04月25日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本级(含两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发文字号:防政规〔2022〕2号发布日期:2022年05月17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本级(含两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2022-05-17 16:52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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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保障性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桂政办发〔2013〕77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暂行办法(试行)〉的通知》(防政办发〔2012〕258号)、《防城港市保障性住房管理实施细则》(防保障办发〔2014〕14号)和《关于做好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的通知》(防住保房发201428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经市人民政府同意,决定对市本级(含两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进行调整。现将调整后的有关标准公布如下:  

一、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标准和住房建筑面积困难标准  

(一)本市城镇低保、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和个人申请公共租赁住房困难标准。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防城港市港口区和防城区民政部门每年公布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和低收入标准。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15平方米。  

(二)本市城镇中等偏下收入和外来务工人员(含农村户口进城就业人员)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标准。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或等于40000元/人。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无自有住房或者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三)本市城镇户籍60岁以上孤寡老人、家庭成员中有重大疾病、重度残疾、家庭成员中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重点优抚对象(企业内下岗失业的军队转业干部、曾参加对外作战的退役军人、民兵、伤残军人或者获得市级以上见义勇为表彰、特殊贡献奖励、劳动模范称号者)、自毕业次月起计算不满5年的新就业大中专及以上毕业生等住房困难家庭申请公共租赁住房标准。  

1.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不作限制。  

2.申请人及申请家庭成员在本市保障范围内无住房或者人均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20平方米。  

二、可享受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面积及货币租赁补贴标准保障面积标准  

(一)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面积标准为:1人保障面积为20平方米;2-3人保障面积为40平方米;4人以上保障面积为60平方米。  

(二)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租赁补贴保障标准。  

1.实物配租月租金标准。  

符合条件的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租住政府投资建设的公共租赁住房,其租金标准为:  

市直公共租赁住房租金统一按5元/平方米·月的标准收取,两城区及乡镇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可自行研究决定收取标准  

2.公共租赁住房月租赁补贴标准。  

参照市场基准租金标准,家庭无住房或家庭人均自有住房面积低于或等于15,获得公共租赁住房住房保障资格且未享受实物住房保障的,按照实物住房保障面积上限值60平方米换算,每个家庭可享受租赁补贴人口不得超过4人。货币租赁补贴保障标准为:  

特困家庭的特困人员按10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低保家庭按7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低收入家庭按5元/平方米·月进行补贴。  

存在重大疾病等原因造成家庭困难、重点优抚对象等保障家庭实施部分减免租金的,由当地住房保障部门指定具体减免标准报当地人民政府审定后公布实施。  

计算方式:公共租赁住房货币租赁补贴金额=(获得保障的家庭人口数(家庭人口超过4人的按照4人给予补贴)×人均住房面积保障标准15平方米-家庭自有住房面积)×月租赁补贴标准。  

三、上思县、东兴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准入及保障补贴相关标准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四、本次市本级(含两城区)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保障补贴标准从发布之日起执行。  

2022年4月25日  

公开方式:公开)  

相关文件链接:防政规2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调整防城港市本级(含两城区)公共租赁住房供应对象家庭人均年收入、住房困难标准和可享受的住房保障面积、货币租赁补贴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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