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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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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25116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成文日期:2022年09月14日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发文字号:防政规〔2022〕11号发布日期:2022年09月30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发展若干政策》的通知

2022-09-30 10:33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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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发展若干政策》已经202283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5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22年914

公开方式:公开)

关于支持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发展若干政策

为深入推进《防城港渔港经济区建设规划(2021-2030年)》实施,大力发展现代海洋渔业,奋力打造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新标杆,推动防城港市现代渔业实现高质量发展,加快建成中国—东盟水产品贸易加工区域性中心城市、我国西南地区最大水产品冷链物流基地,特制定本政策。

第一条引进远洋渔业企业

(一)引进落户我市具有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资格,注册资金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远洋渔船船龄在15年以下,具有捕捞配额且总吨不少于3000吨的企业,给予一次性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二)针对优质远洋渔业企业(农业农村部远洋渔业企业履约评估排名前二十名)可采取“一企一策”,另行制订综合奖补措施。

(三)对我市远洋渔业企业新建或更新改造远洋渔船,每艘予以国家补助金额的50%奖励。国家、自治区、市三级补助(奖励)不超过渔船造价的50%,且对单家企业的年度市级奖补资金不超过500万元。

第二条鼓励建造赴特定水域生产的骨干渔船和渔业辅助船

一)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争取到农业农村部指标新建船长≥45赴特定水域生产的大中型骨干渔船(配备制冷设备等)的,除享受上级奖补政策外,我市再予以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艘

(二)对在本市注册成立的市场主体争取到自治区农业农村厅指标新建船长40米的渔业辅助船(配备制冷设备等)的,我市予以一次性奖励30万元人民币/艘

第三条鼓励企业发展水产品落地加工

对新建水产品加工项目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给予企业一次性奖励50万元人民币

第四条引进发展渔船修造厂

对新建或改建渔船修造厂项目,且固定资产投资达2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企业,通过竣工验收后,给予一次性奖励200万元人民币

第五条鼓励渔货上岸

(一)对在国内海域捕捞作业的企业将捕捞食用海产品(不包括贝类、海哲)运至我市渔港上岸,被防城港市国家级沿海渔港经济区扶持企业名录库的企业收购的,按合同或出入库单、发票等评估确定的数量,给予捕捞企业每吨100元的奖励。

(二)鼓励远洋渔业企业回运自捕水产品至我市口岸,按实际运回报关进口的数量给予奖励,超低温金枪鱼每吨奖励800元,其他远洋自捕水产品每吨奖励200元。

第六条鼓励建设超低温冷库

对新建-60℃以下超低温水产品冷库的企业予以奖励,库容达0.5万立方米奖励100万元人民币;库容达1万立方米奖励300万元人民币

第七条支持培育交易中心

培育集展示交易、电子商务、物流配送、商品检测、贸易服务等功能一体的水产品交易中心,鼓励进境水产品在防城港集散。对年度进口水产品总值达到1亿美元(含本数)以上的,当年给予200万元人民币一次性补贴。

第八条口岸支持

支持企沙中心渔港、双墩渔港与企沙港区、江山港区口岸融合、创新发展,同步规划建设,配套完善相关查验、检疫设施,申报设立冰鲜水产品、进境食用水生动物、水果、农副产品等指定海关监管场所,推动远洋捕捞、境外水产品从我市渔港经济区码头通关上岸。鼓励企业开展水产品贸易,为水产进出口业务、出口退税等提供便捷服务。

第九条要素保障

(一)指标保障。在符合当前政策的前提下,优先调剂安排渔港经济区内用地用林指标。渔港经济区内的自治区重大项目,由自然资源部门保障用地指标,由林业部门保障用林指标。

(二)用地优惠。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重点水产品加工、冷链物流企业,提高土地集约利用,合理安排用地,可参照执行工业用地价格标准。允许土地出让金在首次缴纳不低于50%的前提下最多分3期缴纳,一年内全部缴清。

(三)用海优惠。在现行用海政策及符合相关规划前提下,保障渔港经济区项目用海。

1.加大养殖用海供应保障力度,对于符合海洋功能区划的养殖用海,在享受自治区海域使用金减免政策的基础上,对于10米等深线以内新审批的养殖用海项目,建成投产规模达50%以上的,以奖补形式返还海域使用金(返还的海域使用金不包括海域使用权成交价款中的招拍挂前期工作费用、海域使用出让后的使用状况监视监测费以及溢价部分)。

2.涉及渔港经济区的工程建设用海项目,对于市本级留存部分的海域使用金,以奖补形式全部返还给项目业主。

(四)用电优惠。对全市水产品加工企业用电用能,纳入重点保障范围。对未能执行农业生产电价的规模以上水产品加工企业用电,按照每度电0.1元进行补贴

第十条附则

(一)本政策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有效期年。有效期届满或有关法律政策依据变化,将根据实施情况予以评估修订。

(二)获得第一、第二条款奖励的企业、渔船,须承诺其渔船捕捞的渔获物必须全部从本市上岸交易,八年内(从获得奖励之日起计算)不得外迁,否则须全额退回奖励资金。

(三)对奖励资金实行上限控制,不包括上级资金的扶持,同一家企业年度最高奖励不超过500万元人民币。

(四)政策执行中,同一项目、同一事项同时符合本政策或本市其他扶持政策规定的,按照从高不重复的原则予以奖补。各项奖励资金按照“谁受益 谁承担”的原则由市本级财政和各县(市、区)统筹安排。

(五)本政策由市农业农村局、市财政局负责解释。具体细则由市农业农村局会商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部门另行制定,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农业农村局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