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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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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25119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成文日期:2022年07月01日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发文字号:防政规〔2022〕8号发布日期:2022年07月12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的通知

2022-07-12 16:54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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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已经2022年6月20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20次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22年7月1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消防车通道管理规定  

    

第一章    

第二章  消防车通道的监督管理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的建设与维护  

第四章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在建工地消防车通道管理  

  法律责任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加强消防车通道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提高火灾扑救、应急救援通行和安全疏散保障水平,维护社会公共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广西壮族自治区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  规定所指消防车通道是指灭火和应急救援时供消防车通行的道路,包括市政道路和居民住宅区、在建工地及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车通道等。  

  第四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消防车通道的规划、建设、管理和维护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及其他组织负责本单位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工作。  

  第五条 鼓励群众通过12345举报投诉电话,举报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六条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给予罚款、拘留等行政处罚的,或者多次违法停车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和个人,依法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实施联合惩戒。  

第二章消防车通道的监督管理  

第七条自然资源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规划城市主要道路的高架桥、地道桥等工程时,应充分考虑大型消防车通行需求,预留足够高度,满足地面承重能力及坡度要求;  

(二)严格控制擅自改变消防专项规划中的消防车通道内容;  

(三)严格控制已规划的停车场变更使用功能,保障社会车辆有序停放、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四)对未经批准临时建设、未按照批准内容临时建设或逾期未拆除,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五)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新建、改建、扩建,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八条 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在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中,应确保消防车通道和消防车登高操作场地满足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  

(二)监督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设计、施工和管理,根据审查通过的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对消防车通道进行认定;  

(三)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对相关从业人员进行消防安全培训,提高消防车通道管理能力;  

(四)对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情况,应当事先函告本级消防救援机构;  

(五)在审批挖掘或占用城市道路进行施工作业时,应当满足消防车通行需要;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九条 城市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城市户外广告牌、灯箱、招牌等设置和流动商贩违规摆摊设点、占道经营等行为严格管理,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依法清理市政道路上的铁桩、石墩、水泥墩和限高杆等影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  

(三)对未经批准,擅自挖掘道路或者占用道路进行施工作业,影响消防车通行或停靠登高操作的,依法予以处理;  

(四)对其负责组织建设、维护的市政道路,在施工期间,对有可能影响灭火救援的,应事先书面通知当地消防救援机构。  

  第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划道路临时停车泊位时,应符合消防相关国家、行业强制性规范;  

(二)依法查处在消防栓、消防队(站)门前以及距离上述地点30米道路内停车的违法行为;  

(三)依法查处未按照规定避让执行紧急任务的消防车的违法行为  

(四)协助消防救援机构开展核查、处理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  

第十一条消防救援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督促指导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按照国家消防技术规范制定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警示牌式样,并组织实施;  

(三)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拒不改正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理;对多次违法停车且造成严重影响的单位或个人,纳入消防安全严重失信行为,记入企业信用档案和个人诚信记录,推送至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依法实施联合惩戒措施;  

(四)对单位和个人举报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进行核查、处理;  

(五)消防救援机构在灭火救援时,对违法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有权依法予以强制清理  

(六)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二条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未实行物业管理的住宅小区、楼院,指导村(居)民委员会建立健全消防工作制度,确定消防车通道安全管理人员,落实消防安全管理责任;  

(二)协调辖区专用停车场对外开放或错时停车,提高停车场使用效率,保障消防车通道不被占用;  

(三)其他依法应当履行的职责。  

第十三条居(村)民委员会应当加强畅通消防车通道常识宣传和典型火灾案例警示教育,增强居(村)民消防安全意识,并开展消防安全检查,组织居(村)民疏通公共通道,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章  消防车通道的维护和管理  

  第十四条消防车通道的设置除符合国家消防技术规范要求外,还应满足以下要求:  

(一)与消防车通道相连通的灭火救援场地,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户外广告牌、灯杆、架空管线、绿化景观等设置不得影响消防车通行;  

(二)新建、改建、扩建城市地道桥和高架桥,净空高度不应小于4.5米;  

(三)商业步行街口的路障应为自动或人工可移动式路障。  

  第十五条单位或者住宅区内的消防车通道沿途实行标志和标线标识管理,并应当设置明显标识。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式样由消防救援机构统一制定。建筑物附属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建筑物的管理使用单位设置,其他区域的消防车通道标识、标线由消防救援机构根据需要设置。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消防车通道用途或者设置妨碍消防车通行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七条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要及时消除占用、堵塞消防车通道行为,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因施工致使消防车无法通行的,应事先报告消防救援机构。  

单位和居民住宅区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十八条 建筑的管理使用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划设消防车通道标志标线,设置警示牌,并定期维护,确保鲜明醒目;  

  (二)指派人员开展巡查检查,保证管理区域内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并对违法占用行为进行公示;  

(三)在管理区域内道路规划停车位,应当预留消防车通道宽度。消防车通道的净宽度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米,转弯半径应满足消防车转弯的要求;  

  (四)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五)采用封闭式管理的消防车通道出入口,应当落实在紧急情况下立即打开的保障措施,不影响消防车通行;  

(六)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12345举报投诉。  

  第十九条 居民住宅区的物业服务企业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应当对管理区域内的消防车通道进行维护管理,对消防车通道进行明确标识,在消防车通道沿途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标线,提示严禁占用消防车通道停放车辆,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二)居民住宅区道路规划停车位后,预留消防车通行宽度  

  (三)应对夜间停车巡查、检查,住宅区车辆只能在停车场、库或划线停车位内停放,不得占用消防车通道  

  (四)定期向居民开展消防宣传,在醒目位置设置消防安全隐患举报栏或举报箱  

(五)消防车通道上不得设置停车泊位、构筑物、固定隔离桩等障碍物,消防车道与建筑之间不得设置妨碍消防车举高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广告牌、装饰物等障碍物;  

(六)发现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制止和劝阻;对当事人拒不听从的,应立即向消防救援机构或公安机关报告,或拨打12345举报投诉。  

  第二十条未实行物业管理已成立业主委员会的老旧小区,鼓励业主委员会通过自治或者委托的形式落实专门机构或者组织,依法划定停车区域。其他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住宅区,可由乡镇、街道、社区居民委员会明确管理机构或者采用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落实专门人员,加强消防车通道管理,防止被占用、堵塞  

在建工地的消防车通道管理  

  第二十一条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监督本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在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工地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在建工地施工现场的消防车通道应满足下列要求:  

  (一)施工现场消防车通道应当保持畅通,施工现场出入口设置应满足消防车通行的要求,宜布置在不同方向,且不宜少于2个;只能设置1个出入口的,应在施工现场内设置满足消防车通行的环形通道;  

  (二)施工现场内应设置临时消防车道,临时消防车道与在建工程、临时用房、可燃材料堆场及其加工场距离不宜小于5米,且不宜大于40米;施工现场周边道路满足消防车通行及灭火救援要求时,施工现场内可不设置临时消防车道;  

(三)临时消防车道宜为环形,如设置环形车道确有困难,应在消防车道尽端设置不小于12米×12米的回车场或临时救援场地;  

(四)临时消防车道的右侧应设置消防车行进路线指示标识;  

  (五)临时消防车道路基、路面及其下部设施应能承受消防车通行压力及工作荷载。  

第二十三条 在建工程由两个以上施工单位管理时,建设单位要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责任,并确定责任人对消防车通道进行统一管理。建设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第二十四条 施工单位要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并设置醒目标识,保持消防车通道畅通,保证临警时消防车能够停靠施救。  

第二十五条监理单位要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督促施工单位按照现行国家技术标准设置消防车通道、回车场和临时救援场地;  

(二)履行监管职责,监督施工单位不得在消防车通道上堆放材料、占用为作业场地等,确保消防车通道畅通;  

  (三)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火灾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报告建设单位。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消防救援机构报告  

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公安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城市管理主管部门、消防救援机构依法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相应责任单位和个人给予行政处罚。  

  第二十七条 对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行为,由消防救援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六十条的规定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警告或者五百元以下罚款。对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应强制执行,并由违法行为人承担所需费用。  

  第二十八条对阻碍执行任务的消防车通行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因工作失职危害消防安全的责任人及负有领导责任的人员,由其所在单位、行政主管部门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乡镇的消防车通道管理参照本规定。  

  第三十一条单位,是指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  

  第三十二条 占用消防车通道的障碍物包括: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建筑之间设置妨碍举高消防车操作的架空管线等障碍物;在消防车通道与厂房(仓库)、民用建筑之间设置的妨碍消防车作业的障碍物等。  

第三十三条 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