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 引 号:000014349/2023-325146 | 效力状态: |
|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 | 成文日期:2023年03月23日 |
|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城港军分区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随军家属及退役大学生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的通知 | |
| 发文字号:防政规〔2023〕2号 | 发布日期:2023年04月04日 |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随军家属及退役大学生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已经2023年2月24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3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中国人民解放军防城港军分区
2023年3月23日
(公开方式:公开)
防城港市随军家属及退役大学生士兵
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实施办法
第一条 为支持国防和军队建设,保障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优待政策落实,促进部队战斗力建设和社会和谐发展,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国务院 中央军委关于批转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总参谋部总政治部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办法的通知》(国发〔2013〕42号)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 广西军区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暂行办法(修订)的通知》(桂政发〔2014〕30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我区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职业优待保障工作的通知》(桂政办发〔2019〕107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随军家属,是指经部队师(旅)级以上单位政治机关批准,并办理了随军随队手续的驻防城港军(警)部队现役军人的配偶。退役大学生士兵是指具有防城港市辖区户籍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后参军入伍的、不符合政府指令性安置工作条件的、招考当年上年度退出现役的退役士兵,以及具有防城港市辖区户籍的、持有《退出现役证书》的、择业期内的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
第三条 烈士遗属、因公牺牲军人遗属,飞行员、荣立二等功以上或在边远艰苦地区工作15年和团职(含技术9级)以上军官的随军家属,在就业安置时予以重点照顾和优先安排。在职消防救援人员配偶、烈士遗属、因公牺牲消防救援人员遗属,参照现役军人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有关政策享受同等优待保障。
第四条 随军家属的就业安置工作,坚持社会就业为主、政府安置为辅,鼓励随军家属自谋职业、自主创业。按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和就地就近的原则,采取行政调配、定向考试招聘、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和经济补助等相结合的办法安置。退役大学生士兵采取定向考试招聘、政府推荐就业、自谋职业等方式安置。
第五条 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负责辖区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总体工作,审议或审签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文件。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具体职责:军(警)部队政治机关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随军家属相关信息和就业安置需求等情况;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负责收集、审核、汇总退役大学生士兵相关信息和就业安置需求等情况;编制部门负责接收安置随军家属用编的提供和审核工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计划编制、就业推荐、招聘考试、社保补贴、技能培训、创业帮扶及其他相关协调工作;国资部门负责所监管国有企业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安置及协调工作;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负责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业、从事个体经营的相关注册登记,并按政策规定落实相关税费减免工作;其他成员单位按照职责配合做好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辖区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的具体工作。
第六条 随军前是在编在岗公务员或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单位工作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编制职数范围内,由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进行优先安置。安置工作程序如下:
(一)驻防城港军(警)部队政治机关每年1月、6月将符合安置条件的随军家属基本情况函告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二)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收到驻防城港军(警)部队的函件审核后十个工作日内函告编制部门申请安置用编计划。
(三)编制部门十个工作日内复函退役军人事务部门。
(四)退役军人事务部门根据编制部门复函拟制安置文件呈报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审议或审签。
(五)接收安置单位根据安置文件按管理权限分别到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增人手续。
(六)组织、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根据安置文件及用编、增人计划出具行政介绍信。
(七)编制部门按行政介绍信、用编、增人计划办理相关入编手续。
第七条 随军前是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按照属地管理、专业对口、就地就近原则,在拨款方式相同的事业单位编制数额内,由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按规定进行对等安置。安置工作程序参照第六条执行。
第八条 随军前非机关事业单位在编人员的随军家属,由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市本级事业单位定向招聘随军家属工作程序如下:
(一)防城港军分区、武警防城港支队、武警海警总队广西支队防城港大队、防城港市消防救援支队等4个单位的政治机关每年1月初将本单位参加公开招聘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情况函告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二)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协调相关事业单位拿出定向招聘计划并于每年1月底前将协调结果和符合条件的随军未就业家属基本情况函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
(三)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根据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和相关部门商议结果的函件制定招聘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条件,开展公开招聘各项工作。
第九条 退役大学生士兵由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列入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拿出不高于定向单位所处行政区域内年度招聘岗位总数5%的岗位定向招聘。招聘工作程序如下:
(一)各级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1月初将符合条件的退役大学生士兵基本情况报送给本辖区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上旬协调本辖区定向招聘的事业单位拿出定向招聘岗位。
(三)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中旬将协调本辖区事业单位拿出的定向招聘岗位情况报送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
(四)各级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每年1月下旬将经本辖区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定的定向招聘岗位情况汇总报送给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每年1月底前将全市定向招聘岗位情况函告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审核制定招聘计划,按照有关规定合理设置岗位条件和招考比例,统一组织开展招聘各项工作。
第十条 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事业单位面向社会的公开招聘,同等条件下优先聘用。
第十一条 有意愿到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工作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照属地管理、国防义务均衡负担原则,由国资部门及国有企业相关主管部门督导所属的国有、国有控股及国有资本占主导地位企业,根据企业的实际用工需求和岗位任职资格要求,结合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专业特长、经历学历等情况,按每年不低于招用新职工总量的5%进行定向考核招聘。
第十二条 在招聘社区工作者时,可结合实际定向招聘一定比例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并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录用。
第十三条 各级政府开发的公益性岗位同等条件下优先安置符合就业困难人员条件且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具体岗位、安置程序和岗位补贴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行政策执行。
第十四条 财政支付工资的各类工勤岗位有空缺确需补充人员的,应当优先安排符合岗位条件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五条 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在招聘编外合同制用工时,除专业性较强的岗位外,均应通过定向考核、双向选择,优先招聘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
第十六条 各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免费为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求职、招聘、就业指导、职业介绍等服务。各级退役军人事务部门联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每年至少组织1次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招聘会,为有就业意愿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提供就业平台。
第十七条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退役军人事务部门、驻防城港军(警)部队政治机关要积极引导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当地职业培训机构举办的职业技能培训。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参加职业技能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并符合补贴条件的,按规定可以享受职业培训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所需经费从就业补贴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鼓励和支持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自主创办微型企业。对自主创办微型企业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按现行有关规定,企业享有行政规费减免和其他相关扶持政策。符合国家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可按规定申请国家创业担保贷款。贷款额度、期限及财政贴息等按财政部等部门现行相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对从事个体经营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和为安置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新开办的企业,自税务机关进行登记信息确认起,按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第二十条 对随军未就业家属给予生活补助。发放条件和检查监督等要求按照《关于印发广西壮族自治区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发放管理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桂人社发〔2013〕63号)规定执行。各级政府视财力状况和当地居民生活水平,逐步适当调整随军家属未就业期间生活补助费。生活补助工作程序:
(一)驻防城港军(警)部队团级以上政治机关或独立单位对随军家属未就业情况进行初审、公示后,分别于当年每季度末月上旬将本季度符合条件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报送防城港军分区。
(二)防城港军分区分别于当年每季度末月下旬审核、汇总驻防城港军(警)部队本季度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审核后报送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定符合条件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后,向市财政局申请拨付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
(四)市财政局审核后,将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资金从预算管理一体化系统下达到市退役军人事务局。
(五)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将生活补助发放到未就业随军家属个人银行账户。
(六)各县(市、区)退役军人事务局按市退役军人事务局审核后的未就业随军家属名单发放本辖区未就业随军家属生活补助。
第二十一条 被认定为就业困难人员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通过灵活就业方式实现就业,在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灵活就业登记,并以个人身份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向当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具体补贴标准按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现行政策执行。
第二十二条 就业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及其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用人单位须依法为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缴纳社会保险费。未实现就业的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自愿参加社会保险的,可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参保缴费办法缴纳社会保险费,费用由个人承担。
第二十三条 各级政府要坚持将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安置工作纳入各单位各部门年度绩效考评范畴,对完成随军家属就业、退役大学生士兵安置任务以及在优待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奖励。对依法负有接收安置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义务的单位不履行接收安置义务、经督促仍不改正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追究单位负责人的责任;凡随军家属(含货币化安置人员)、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率低于85%、社会保障率低于95%的县(市、区),不能评为“双拥”模范城(县、区),对未完成年度安置任务的单位,不得评为“双拥”工作先进单位,单位领导不能评为“双拥”模范个人。
第二十四条 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及县(市、区)每年12月底前向市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报送1次随军家属、退役大学生士兵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落实情况。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防城港军分区关于印发防城港市随军家属就业安置和社会保障工作暂行办法的通知》(防政发〔2013〕41号)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