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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防城港(市本级) 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2025-11-14 17:00     来源: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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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规范农用地有偿使用,促进农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等技术要求,编制防城港市(市本级)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报告。目前,该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并获得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准地价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地价水平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主要适用于农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入股等,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本基准地价公布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防城港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三、本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防城港市(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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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实施防城港(市本级) 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的通知

    2025-11-14 17:00     来源: 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为规范农用地有偿使用,促进农用地的合理开发利用,切实保护土地使用者的合法利益,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自然资源部办公厅《关于做好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有关工作的通知》(自然资办发〔2021〕39号)以及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办公室《关于部署开展2021年度自然资源评价评估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及我市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市人民政府组织专门力量,按照《农用地定级规程》(GB/T28405-2012)、《农用地估价规程》(GB/T28406-2012)等技术要求,编制防城港市(市本级)农用地定级与基准地价评估成果报告。目前,该成果已通过自治区自然资源厅组织验收并获得批复同意,现予以公布实施,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本基准地价作为市人民政府对土地市场地价水平实行宏观调控和管理的依据,主要适用于农用地使用权的出让、转让、承包、租赁、抵押、作价入股等,宗地出让、转让价格需参照基准地价、使用合理的评估方法并按照规定的审批程序确定,其中出让价格须经自然资源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市人民政府确定。

    二、本基准地价公布后,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防城港市实际情况,市人民政府可适时进行调整更新。

    三、本土地级别与基准地价更新成果自通知发布之日起实施。

    附件:防城港市(市本级)耕地、园地、林地、草地土地级别基准地价图

    2025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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