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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字〔2025〕20号

2025-12-26 11:20     来源: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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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防城港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政策引导而实施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由以下计划类别构成: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市科技计划类别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科技重大专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关键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当前及未来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科技问题,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重点研发计划专项。主要聚焦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需求和民生科技优先领域,针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政府引导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科技基地与人才专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通过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改善创新环境和条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培育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基地,提高我市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其他专项。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要求,设置有关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产业研究等支持方向。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各类专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各种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科技经费投入机制。

第六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验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统筹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加强项目科技伦理治理

(七)负责建设完善防城港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作为项目验收机构,按照委托任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二)负责项目验收资料的整理归档。

(三)报告项目验收各项工作情况。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获得项目立项、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相关保障条件,匹配足额经费,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成项目任务书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含技术合同登记)。

(二)严格执行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接受市科技局安排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四)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五)按期完成项目验收,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验收报告等。

(六)加强科研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和保护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负责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验收

(三)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问题整改及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项。

十一  项目评审专家是受市科技局项目验收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审、论证等,原则上纳入广西科技专家库或防城港市科技专家目录管理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认真遵守科技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项目现场查定、项目审批、项目下达等环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市科技局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通知之日至截止之日不少于30天。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县级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须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级单位申报项目须经所在主管部门推荐。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1.原则上在防城港市注册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市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应是防城港市注册的单位;与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在防城港建立的产业基地、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2.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人员、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或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在防城港市。

3.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构成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人员中属于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70%以上。

2.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信用承诺。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

(一)市科技局通过线上方式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二)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论为“受理”或“不受理”,应明确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三)市科技局委托项目验收机构开展项目查重和科研信用记录查询,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咨询,提供项目查询和信息反馈等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

(二)项目评审可采取本地评审或异地评审,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等方式进行。

(三)项目评审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或“建议不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现场查定

(一)市科技局组织对评审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查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查定。

(二)项目查定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或“建议不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

(一)市科技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

(二)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呈报市政府审批。

(三)拟立项项目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印发项目立项文件,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项目验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市科技局审批。

在保持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经项目牵头单位批准,报项目验收机构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等监督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验收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制度。科技重大专项须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由市科技局按照科研诚信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工作。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三)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根据科研监督管理需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四)对于不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以及中期检查或随机抽查不合格且不及时整改的,项目管理方可作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终止项目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由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实施已无意义的。

(六)企业倒闭或破产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七)其它可以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是指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评议和确认的工作;项目终止是指对未达到验收结题条件的项目进行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一次性形式审查后,材料补正进入结题验收评审环节。

  在项目实施期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验收通过的项目及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任务书对其归属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有约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项目验收后成果跟踪管理,建立项目成果库,开展持续追溯和跟踪,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监督与诚信管理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要求,对项目实施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诚信事项,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暂行规则、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利用评审、论证、验收等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构、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经费,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1128日印发的《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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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字〔2025〕20号

    2025-12-26 11:20     来源: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加快建设科技强国决策部署和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深化科技体制改革的总体要求,建立健全符合科技创新规律的科技项目管理机制,进一步规范和加强科技计划项目实施管理,依据自治区党委、政府出台的有关科技项目管理和改革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计划是防城港人民政府支持科技创新活动的重要方式,由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根据全市科技、经济和社会发展需求而设立的,以财政支持或政策引导而实施的技术研究与开发、成果转化等科技活动。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是指由科技计划立项支持,具备条件的单位承担,在一定期限内开展完成的技术研究与开发和技术成果转化项目。

    第三条  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主要由以下计划类别构成: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市科技计划类别可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的需要进行动态调整和完善。

    科技重大专项。聚焦我市重点产业关键产品和重大产业化目标,重点支持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联合的集成度高、关联度大、带动性强的重大科技项目,解决当前及未来产业发展面临的关键科技问题,为引领产业高质量发展提供支撑。

    重点研发计划专项。主要聚焦我市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的重大公共需求和民生科技优先领域,针对事关产业核心竞争力、整体自主创新能力的重大共性关键技术和产品,以及事关国计民生的农业、工业和信息化、能源资源、生态环境、公共安全、人口健康等领域的重大社会公益性研究,为全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持续性的支撑和引领。

    技术创新引导专项。按照企业技术创新活动不同阶段的需求,通过发挥财政资金的杠杆作用,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进入技术创新领域,以创业投资、风险补偿、后补助、绩效奖励等政府引导的方式,促进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和资本化、产业化,激励企业加大自身科技投入,发挥技术创新的主体作用。

    科技基地与人才专项围绕经济社会发展重大科技领域和产业方向,通过加快引进和培养高层次人才、改善创新环境和条件、促进科研成果转化与应用,推动科技资源开放共享,重点支持科技创新基地建设和能力提升,培育创建国家级、自治区级基地,提高我市科技创新的条件保障能力。

    其他专项。根据市委市政府重大工作部署和重点任务要求,设置有关技术创新、能力建设、产业研究等支持方向。

      本办法适用于项目的申报、受理、评审、立项、实施、验收和绩效管理等项目组织管理工作;各类专项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项目资金来源包括财政资金、承担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鼓励有条件的高等学校、科研院所、社会组织、企业等通过各种方式出资,建立多元化科技经费投入机制。

    第六条  项目管理遵循职责清晰、目标导向、注重绩效、分类管理、科学规范、公开透明、监管有效的原则。

    第二章  责任主体与职责

      市科技局是项目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

    (一)研究制定项目管理的制度规范

    (二)编制项目申报指南

    (三)组织开展项目受理、评审、立项、任务书签订、实施管理、验收、监督与评估等工作

    (四)负责项目变更、撤销和终止等重大事项审批,协调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

    (五)对项目实施单位项目验收机构开展监督检查、绩效评价等工作

    (六)统筹项目科研诚信建设,加强项目科技伦理治理

    (七)负责建设完善防城港市科技项目管理信息系统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作为项目验收机构,按照委托任务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项目结题验收工作,协助市科技局开展项目实施过程管理。

    (二)负责项目验收资料的整理归档。

    (三)报告项目验收各项工作情况。

    (四)接受市科技局的监督管理和绩效评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指获得项目立项、承担项目具体实施任务的单位,主要职责如下:

    (一)实行项目法人单位责任制,负责组织项目实施,落实相关保障条件,匹配足额经费,规范项目资金管理,完成项目任务书的目标、任务和考核指标(含技术合同登记)。

    (二)严格执行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科研、财务、诚信等内部管理制度。

    (三)接受市科技局安排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考评,按要求及时编报项目执行情况报告、项目绩效自评报告和必要的统计调查表等。

    (四)报告项目执行中的重大事项,提出项目变更和终止申请。

    (五)按期完成项目验收,按要求编报科技报告、验收报告等。

    (六)加强科研档案管理,做好项目全过程档案的整理、立卷和归档工作。

    (七)进行成果登记,管理和保护项目产生的知识产权,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项目负责人是项目组织实施的第一责任人,主要职责包括:

    (一)带头并督促项目组成员恪守科学道德准则,遵守科研活动规范,践行科研诚信要求,履行勤勉尽责义务,按照相关规定行使人财物管理自主权

    (二)负责组织项目申请和实施,严格履行任务书约定,按时完成项目目标任务和验收

    (三)按要求向项目承担单位报送项目执行情况、经费使用情况,及时报告和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出现的重大事项

    (四)自觉接受有关方面的监督检查积极配合相关问题整改及综合绩效评价工作

    (五)其他相关事项。

    十一  项目评审专家是受市科技局项目验收机构委托,开展项目咨询、评审、论证等,原则上纳入广西科技专家库或防城港市科技专家目录管理的专家,主要职责包括:

    (一)在项目申报指南编制、评审、评估和验收等过程中,独立、客观、公正地提供个人咨询意见

    (二)主动回避涉及自身利益及特定关系的项目评审、评估和验收等相关事项

    (三)严格保守项目申报(承担)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信守承诺

    (四)认真遵守科技专家管理有关规定,自觉履行相关义务。

    第三章  评审与立项

    第十二条  市科技局根据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科技发展战略、规划以及市委市政府重点工作,结合财政科技专项资金安排,发布年度申报指南或通知,对项目类别、重点领域、申报条件、申报材料、受理方式、审批程序等内容予以明确。

    第十三条  项目组织管理流程包括项目申报、项目受理、项目评审、项目现场查定、项目审批、项目下达等环节。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

    (一)市科技局印发年度项目申报通知,通知之日至截止之日不少于30天。

    (二)符合项目申报条件的单位可以按照项目申报通知要求进行申报。县级申报单位申报项目须经县(市、区)科技管理部门推荐;市级单位申报项目须经所在主管部门推荐。

    (三)项目申报单位的条件

    1.原则上在防城港市注册满一年、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与市外的高等院校、科研院所、企业等单位联合申报的项目,第一申报单位应是防城港市注册的单位;与防城港市委市政府签订合作协议的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龙头企业在防城港建立的产业基地、分支机构可以作为第一申报单位。

    2.具备项目实施条件,有固定的场所和承担项目必需的人员、自有资金和技术条件,且主要研发场所或实施成果转化应用场所在防城港市。

    3.无严重失信行为。

    (四)项目负责人和项目组人员构成的条件

    1.项目负责人是申报单位在职人员,具有完成项目所需的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项目组人员中属于申报单位在职人员所占比例应达到70%以上。

    2.无严重失信行为。

    (五)项目申报单位对所申报项目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和有效性进行信用承诺。

    第十五条  项目受理

    (一)市科技局通过线上方式集中受理项目申报材料,并实行“材料一次报送”制度。

    (二)项目申报材料须通过形式审查,形式审查结论为“受理”或“不受理”,应明确反馈项目申报单位。

    (三)市科技局委托项目验收机构开展项目查重和科研信用记录查询,常年受理项目申报咨询,提供项目查询和信息反馈等服务。

    第十六条  项目评审

    (一)市科技局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类别,建立公正、科学、明确的项目评审工作规则。

    (二)项目评审可采取本地评审或异地评审,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等方式进行。

    (三)项目评审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或“建议不立项”。

    第十七条  项目现场查定

    (一)市科技局组织对评审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的项目进行查定,对申报材料真实性、申报单位实施条件、项目团队成员专业技术能力等进行查定。

    (二)项目查定意见结论为“建议立项”或“建议不立项”。

    第十八条  项目立项

    (一)市科技局局务会议讨论研究,提出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市科技局党组会议研究,审议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

    (二)市科技局将拟立项项目和资金安排呈报市政府审批。

    (三)拟立项项目在市政府网站进行公示,公示期为5个工作日。

    (四)市科技局印发项目立项文件,组织签订项目任务书。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九条  项目任务书以项目申报书为依据,任务书签订时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项目参与单位、项目实施周期、项目预算总额、主要研究内容和核心指标等主要内容原则上不得调整。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调整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提出书面报告,由项目验收机构提出审核意见后市科技局审批。

    在保持研究目标不降低的前提下,项目负责人可自主调整研究方案以及技术路线。上述安排和调整由项目负责人自行提出建议,报经项目牵头单位批准,报项目验收机构备案后实施,相关备案手续可作为项目验收、评估或审计检查等依据。

    第二十条  项目管理实行年度报告制度、中期检查制度等监督管理。

    (一)年度报告制度。项目牵头承担单位于每年12月底前,向项目验收机构报送项目年度执行情况报告。项目执行不足3个月的可在下一年度一并上报。

    (二)中期检查制度。科技重大专项须进行中期检查和评估,由市科技局按照科研诚信监督管理职责开展工作。其他项目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中期检查。中期检查和评估结果作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重要依据。

    (三)随机抽查制度。减少项目实施周期内的评估、检查等活动,根据科研监督管理需要,采取随机抽查等方式加强事中事后监管,防止发生违规行为。

    (四)对于不执行年度报告制度,以及中期检查或随机抽查不合格且不及时整改的,项目管理方可作出项目调整或撤销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如遇下列情况之一,项目承担单位可提出终止项目申请,报市科技局批准后执行。

    (一)经实践证明,项目技术路线不合理、不可行,或项目无法实现任务书规定的进度且无改进办法。

    (二)项目执行中出现严重的知识产权纠纷。

    (三)完成项目任务所需的资金、原材料、人员、支撑条件等未落实或发生改变导致研究无法正常进行。

    (四)组织管理发生重大变更或者发生重大问题导致项目无法进行。

    (五)由于政策、市场发生重大变化,技术迅速发展造成项目实施已无意义的。

    (六)企业倒闭或破产导致项目无法实施的。

    (七)其它可以终止的情况。

    第五章  验收与成果管理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是指依据项目任务书,对项目完成等情况进行评议和确认的工作;项目终止是指对未达到验收结题条件的项目进行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对项目验收材料进行一次性形式审查后,材料补正进入结题验收评审环节。

      在项目实施期内不能完成任务而需延长项目实施期限的,项目承担单位应提前3个月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项目延期申请,每个项目可以申请延期1次,延期时间原则上不超过1年。在项目实施期内已全面完成项目任务书所规定各项指标的,可申请提前验收。

      为鼓励创新、宽容失败,对于有证据证明项目承担单位已按任务书要求开展研发工作,勤勉尽责,但确因不可抗力导致项目无法完成的,项目承担单位及项目负责人可以免除相应责任。

      验收通过的项目及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应当按照科技成果登记办法有关规定进行登记,任务书对其归属约定的从其约定;任务书未有约定的,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加强项目验收后成果跟踪管理,建立项目成果库,开展持续追溯和跟踪,重点关注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应用推广以及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

      监督与诚信管理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全过程嵌入式的监督评估要求,对项目实施中相关责任主体的行为规范、工作纪律、履职尽责情况等进行监督,并对项目总体实施和资金使用情况及绩效进行评估。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在项目申报、评审、实施和验收过程中出现的各类科学技术研究开发活动违规行为和科研诚信事项,按科学技术活动违规行为处理暂行规定、科研失信行为调查处理暂行规则、广西科研诚信管理办法有关规定执行。

    三十  项目评审专家在项目评审、论证、验收等过程中对外泄密、损害有关单位权益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评审专家利用评审、论证、验收等以权谋私或者弄虚作假的,一经发现,取消专家资格,并纳入科研信用黑名单应追究责任的,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构、市科技局项目管理工作人员违反有关项目管理规定,不认真履行职责导致工作出现重大失误,或与相关人员串通、弄虚作假,骗取财政科技经费,以及利用职务之便以权谋私,应依规依纪依法严肃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1128日印发的《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字〔201615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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