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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字〔2025〕21号

2025-12-26 11:15     来源: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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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科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估评审(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审”)活动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科技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以及《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立项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评价与咨询活动。
      项目立项评审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和方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标准、规范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项目立项评审可根据各类项目特点与要求,选择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等方式。

第二章  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立项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评审活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开展评价,形成评审意见。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与防城港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契合性;研究目标的明确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前景与产业化潜力;项目实施的人员资质、设备条件及组织管理能力;与项目申报要求的相关性、与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政策的相符性;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等。

  根据分类评审原则和科研规律,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制定项目分类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程序和工作规范客观评价项目可行性。

  优化参评专家结构,推选外同行专家参评,评审专家组人数5-7人,其中外专家占比三分之一以上。
      规范专家遴选条件。根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了解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西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抽取

第十条  立项评审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重点评审评判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承担和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以及项目组成员组成和实际能力。

第十  项目评审时,合理安排专家评审项目数量和工作时间,并提前告知参评专家。项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项目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
  第十  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和公示等相关制度。对评审专家可能影响立项评审的行为,可开展相关调查核实,确保评审科学与公正。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  项目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和专家信息、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信息资料。
  (二)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谋取、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评审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项目评审意见。
  (四)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窃取项目科技成果。

第十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实事求是做出评审意见建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和专家信息、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信息资料。

(二)不得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压制其他专家意见、为得出主观期望结论投机取巧和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窃取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
  第十  项目推荐单位、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义务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评审信息。
  (二)不得向项目立项评审相关人员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给其他好处及有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的行为。
  (三)不得编造不实信息、诋毁、侮辱、陷害项目管理者、评审活动承担者及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申请者。
  十六  项目评审中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项目评审活动的公正性,需要回避。回避事项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况者,不参与该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评审活动和争议处理等。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或活动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情形后,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项目评审前,项目申报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具体事项。
  (四)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的单位及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机构有权决定并要求其回避

  监督检查

第十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评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项目申报者、评审专家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阶段或永久取消其项目申报或参与项目评审资格。

第十  按照项目评审工作及信息公开共享有关规定,建立评审全过程留痕迹、可查询、可追溯和可问责的监管信息记录档案。按项目受理时间分批分类公开项目立项结果。
  第十  注重监督检查结果反馈和运用,促进科技项目立项科学决策、管理和整体绩效提升。
  十条  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问题可以向市科技局举报和投诉。

             

  违规处理


    项目评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

(二)弄虚作假,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市科技局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有失公允,致使相关项目评审结果不客观、不真实的。

市科技局视情节可责令其改正或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对相关评审专家,可对其采取记录不良信用、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项目评审及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项目推荐单位、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

(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骗取项目立项的。

市科技局视情节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一定周期内推荐、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1128日印发的《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防科字〔201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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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科字〔2025〕2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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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现将《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科计划项目立项评审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了规范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或课题,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估评审(以下简称“项目立项评审”)活动的管理,根据自治区科技项目评审的有关规定以及《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本办法所指“评审”,是指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组织实施的,运用合理、规范的程序和方法,对项目立项活动及其相关责任主体所进行的评价与咨询活动。
          项目立项评审应当根据科技计划项目管理要求,科学设立评价目标、指标和方法,按照公平、公开、公正、标准、规范的原则组织开展。
      第四条  项目立项评审可根据各类项目特点与要求,选择会议评审或网络评审等方式。

    第二章  评审的组织与实施

      项目立项评审由市科技局组织实施,评审活动应按照规范的程序对项目开展评价,形成评审意见。

    第六条  项目立项评审的主要内容包括:项目立项与防城港市重点产业发展需求的契合性;研究目标的明确性、技术路线的可行性;科技成果的应用前景与产业化潜力;项目实施的人员资质、设备条件及组织管理能力;与项目申报要求的相关性、与国家及自治区、市相关政策的相符性;项目预算编制的合理性等。

      根据分类评审原则和科研规律,针对不同类型项目,制定项目分类评审评价指标体系、程序和工作规范客观评价项目可行性。

      优化参评专家结构,推选外同行专家参评,评审专家组人数5-7人,其中外专家占比三分之一以上。
          规范专家遴选条件。根据分类评审原则,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了解科技活动特点与规律,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评审专家原则上从广西科技专家库中遴选抽取

    第十条  立项评审不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荣誉性头衔、承担项目、获奖等情况作为限制性条件,重点评审评判项目负责人的业绩、具备承担和组织实施该项目的能力,以及项目组成员组成和实际能力。

    第十  项目评审时,合理安排专家评审项目数量和工作时间,并提前告知参评专家。项目评审前及时组织专家审阅项目申报材料,确保专家充分了解申报项目情况,合理确定项目汇报和质询答辩时间。
      第十  完善专家轮换、随机抽取、回避和公示等相关制度。对评审专家可能影响立项评审的行为,可开展相关调查核实,确保评审科学与公正。

                   

    第三章  纪律要求

    第十  项目评审组织者,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向评审专家施加倾向性影响、违反保密规定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和专家信息、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信息资料。
      (二)不得利用评审活动之便,谋取、接受评审对象的礼品、评审费、有价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伪造或涂改专家项目评审意见。
      (四)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扩散项目申报材料,或窃取项目科技成果。

    第十  评审专家应当严格执行并正确履行项目评审职责,实事求是做出评审意见建议,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擅自泄露评审组织人员和专家信息、评审报告和专家意见,以及其他应当保密的评估信息资料。

    (二)不得利用项目评审专家的特殊身份和影响力,与评审对象及相关人员串通谋取利益,包括但不限于索取或接受礼品、礼金、证券、支付凭证、宴请或其他好处。
      (三)不得压制其他专家意见、为得出主观期望结论投机取巧和断章取义、片面做出与客观事实不符的评价。
      ()不得擅自披露、使用或窃取被评审对象的技术、经济和商业秘密。
      第十  项目推荐单位、申请单位在项目申报过程中,有义务配合项目评审工作,根据需要提供与项目有关的真实有效的资料和信息,同时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有关项目评审信息。
      (二)不得向项目立项评审相关人员馈赠,或许诺馈赠钱物、给其他好处及有妨碍项目评审活动的行为。
      (三)不得编造不实信息、诋毁、侮辱、陷害项目管理者、评审活动承担者及人员、评审专家和其他申请者。
      十六  项目评审中的工作人员、评审专家,与参评项目有亲属或利害关系,可能影响该项目评审活动的公正性,需要回避。回避事项规定如下:
      (一)工作人员有上述情况者,不参与该项目评审专家抽取、评审活动和争议处理等。
      (二)评审专家在评审前或活动过程中了解到具有回避情形后,应主动提出回避申请。
      (三)项目评审前,项目申报单位有权提出回避申请的具体事项。
      (四)在评审活动中,应当回避的单位及人员没有主动申请回避,评审机构有权决定并要求其回避

      监督检查

    第十  市科技局按照项目评审守信激励和失信惩戒原则,建立科研诚信档案。将项目申报者、评审专家不良信用记录记入科研诚信档案阶段或永久取消其项目申报或参与项目评审资格。

    第十  按照项目评审工作及信息公开共享有关规定,建立评审全过程留痕迹、可查询、可追溯和可问责的监管信息记录档案。按项目受理时间分批分类公开项目立项结果。
      第十  注重监督检查结果反馈和运用,促进科技项目立项科学决策、管理和整体绩效提升。
      十条  项目评审活动过程中,相关单位和个人发现存在问题可以向市科技局举报和投诉。

                 

      违规处理


        项目评审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

    (二)弄虚作假,与项目申报单位串通编造虚假报告,或者对重大问题隐匿不报、徇私舞弊、滥用职权或玩忽职守。

    市科技局视情况责令改正、给予警告、通报批评;对其非法收受财物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没收所收受的财物;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评审专家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四条的。

    (二)弄虚作假,徇私舞弊,违背职业道德,有失公允,致使相关项目评审结果不客观、不真实的。

    市科技局视情节可责令其改正或宣布评审意见无效;对相关评审专家,可对其采取记录不良信用、通报批评、取消其参加项目评审及承担科技计划项目的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项目推荐单位、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

    (一)违反本办法第十五条的。

    (二)弄虚作假,玩忽职守,徇私舞弊以及妨碍项目评审活动正常进行,骗取项目立项的。

    市科技局视情节责令其改正、通报批评、取消项目立项资格、终止项目、追回已拨经费、取消相关单位和人员一定周期内推荐、申报和承担科技计划项目资格;构成违纪违法的由有关部门依照相关纪律规定及法律法规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1128日印发的《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防科字〔201614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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