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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字〔2025〕22号

2025-12-26 11:12     来源: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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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升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防城港市本级财政拨款,由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防城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经费按照规范使用、科学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安排;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会同市科技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经费管理,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组织项目结题;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协助开展项目经费过程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预算评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以及与项目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落实项目预算科目调剂、科研仪器采购、劳务费管理、差旅会议管理、间接费用管理(含绩效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负责完善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项目经费内部监督。配合进行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支持对象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在防城港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支持防城港市企业与自治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且实施地点在防城港市的产学研项目。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包括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其他专项。

项目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

(一)前资助。前资助是项目立项后,对项目实施所需研发资金给予部分财政补助方式。

(二)后补助。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项目,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本办法主要规范采用前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1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2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0%。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实验材料耗费少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40%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证明,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编制,以满足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

(三)支出预算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业务费中的各类费用合并编制预算,统筹使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任务书中项目经费预算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正确行使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加强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现金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或银行转账条件情形下的现金支出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总预算范围内,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对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间接费用预算调剂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汇总各项目承担单位决算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中财政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对验收时结余资金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与项目资金结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

(三)项目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四)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五)项目被撤销的,全部项目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上述应收回经费应当按要求的时限交回,否则将限制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不得使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对于不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市科技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实现资产共享。企业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项目验收机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财政资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对同一科研项目,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监督检查频次。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项目经费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经费规范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条有关情形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或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立项、科技经费安排、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制定的《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字〔201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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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字〔2025〕22号

    2025-12-26 11:12     来源: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年12月26日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经费管理,提升科技项目实施绩效和经费使用效益,根据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经费管理有关规定以及《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科技计划项目经费(以下简称“项目经费”)来源于防城港市本级财政拨款,由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防城港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共同管理,市科技局负责具体组织实施。

    第三条  项目经费按照规范使用、科学监管、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原则使用和管理。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四条  市财政局负责项目经费预算安排;会同市科技局下达项目经费计划;办理项目经费拨付手续;会同市科技局对经费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及开展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五条  市科技局负责项目经费管理,根据项目申报和评审情况,提出项目支持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组织项目结题;会同市财政局进行监督管理,开展经费使用绩效评价等工作。

    第六条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协助开展项目经费过程管理按要求组织开展预算评审,监督项目承担单位落实项目自筹资金及相关配套条件;配合有关部门对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和绩效考评。

    第七条  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经费管理使用的责任主体,负责经费的日常管理和监督工作,并负责落实全过程预算绩效管理具体工作。

    (一)负责建立和完善单位内控制度,以及与项目经费管理有关的预算、支出、报销等财务规章制度,落实项目预算科目调剂、科研仪器采购、劳务费管理、差旅会议管理、间接费用管理(含绩效分配)、结余资金使用等管理工作。

    (二)负责建立健全科研财务助理制度,为科研人员在预算编制和调剂、资金支出、财务决算和验收等方面提供专业化服务,减轻科研人员事务性负担。

    (三)负责编制项目经费预算和决算,按照项目有关匹配资金的约定,落实单位自筹资金及其他配套条件。

    (四)负责完善单位内部信息公开公示制度,加强项目经费内部监督。配合进行项目经费审计等工作,接受市财政局市科技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和绩效评价等工作。

    (五)负责项目有关财务文件的归档保存。

    第三章  经费支持对象和开支范围

    第八条  项目经费的主要支持对象是在防城港市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事业等单位;支持防城港市企业与自治区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开展且实施地点在防城港市的产学研项目。用于软科学研究的经费支持对象包括市内外高校、科研院所及社会团体。

    第九条  项目经费主要支持本市根据经济和社会发展设立的科技重大专项、重点研发计划专项、技术创新引导专项、科技基地和人才专项以及其他专项。

    项目经费优先支持符合本市产业发展方向、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等重大共性、关键性、公益性科技研发项目。

    第十条  项目经费支持方式主要包括前资助和后补助。

    (一)前资助。前资助是项目立项后,对项目实施所需研发资金给予部分财政补助方式。

    (二)后补助。后补助是指从事研究开发和科技服务活动的单位先行投入资金实施项目,取得成果或者服务绩效,通过验收审查或绩效考核后,给予相应补助的财政资助方式。后补助包括事前立项事后补助、奖励性后补助及共享服务后补助等方式。

    本办法主要规范采用前资助方式支持的项目经费。

    第十一条  项目经费开支范围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两部分。

    第十二条  直接费用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主要包括:

    (一)设备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购置或试制专用仪器设备,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以及租赁外单位仪器设备而发生的费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严格控制设备购置尤其是大型科学仪器设备购置,鼓励开放共享、自主研制、租赁专用仪器设备和对现有仪器设备进行升级改造,避免重复购置。凡是广西大型科学仪器协作共用网能够满足项目研发需求的不予购买。

    (二)业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消耗的各种材料、辅助材料等低值易耗品的采购、运输、装卸、整理等费用,发生的测试化验加工、燃料动力、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会议/差旅/国际合作交流等费用,以及其他相关支出。

    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探索实行包干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制定相应的财务管理规定并承担主体责任。

    (三)劳务费。是指在项目实施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和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以及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等。

    项目聘用人员劳务费开支标准,应参照当地科学研究和技术服务业从业人员近三年平均工资水平,根据其在项目研究中承担的工作任务确定,其由单位缴纳的社会保险补助、住房公积金等可纳入劳务费科目开支。

    专家咨询费不得支付给项目组成员及与本项目管理相关的工作人员。

    第十三条  间接费用是指承担单位在组织实施项目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主要包括:承担单位为项目研究提供的房屋占用,日常水、电、气、暖消耗,有关管理费用的补助支出,以及激励科研人员的绩效支出等。

    间接费用实行总额控制,按照直接费用扣除设备购置费后的一定比例核定。具体比例为:100万元以下部分,不超过20%100万元以上的部分,不超过10%。对设备依赖程度低、实验材料耗费少的软件开发、集成电路设计等智力密集型项目,间接费用比例可提高到不超过40%

    项目承担单位可将间接费用全部用于绩效支出,并向创新绩效突出的团队和个人倾斜。间接费用中绩效支出纳入项目承担单位绩效工资总量管理,不计入项目承担单位年度绩效工资基数。项目承担单位不得在核定的间接费用以外再以任何名义在项目经费中重复提取、列支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由承担单位统筹安排使用。承担单位应当建立健全间接费用的内部管理办法,公开透明、合规合理使用间接费用,处理好分摊间接成本和对科研人员激励的关系,绩效支出安排与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挂钩。

    第四章  经费预算管理

    第十四条  项目申报单位在申请立项、编制申报材料的同时,应当编制项目预算。

    第十五条  项目预算由收入预算与支出预算构成,应当全面反映项目组织实施过程中的各项收入与支出,做到收支平衡。

    (一)收入预算包括财政资金、单位自筹资金以及从其他渠道获得的资金。对于自筹资金,应充分考虑各渠道的情况,并提供资金提供方的出资证明,货币资金以外的资产或其他财政资金不能作为自筹资金来源。

    (二)支出预算应当围绕项目目标,坚持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原则进行编制,以满足项目实施的合理需要。

    (三)支出预算按照资金开支范围确定的支出科目和不同资金来源分别编列,并对各项支出的主要用途和测算理由等进行说明。直接费用中除50万元以上的设备费外,其他费用只提供基本测算说明,不需要提供明细。业务费中的各类费用合并编制预算,统筹使用。计算类仪器设备和软件工具可在设备费科目列支。

    (四)多个单位联合申报一个项目的,应当同时编列各单位承担的主要任务、资金预算等。

    第十六条  市科技局根据相关规定组织专家开展项目立项评审时同步开展预算评审,评审意见作为项目立项的重要依据。预算评审工作重点是项目预算的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经济合理性,预算编制细致程度不作为评审预算的因素。

    第五章  经费使用管理

    第十七条  市科技局与项目承担单位签订项目任务书(含预算),项目任务书中项目经费预算作为项目预算执行、绩效考评和监督检查的主要依据。

    第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正确行使项目经费管理使用自主权,加强项目经费绩效管理,将项目经费纳入单位财务统一管理,对项目经费实行专项管理,进行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支出管理制度。科研院所、高等学校等事业单位承担项目所发生的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交流、材料和测试化验加工等支出,按财政部门相关规定实行“公务卡”结算或银行转账。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制定现金支出管理实施细则,明确不具备刷卡或银行转账条件情形下的现金支出财务审批程序和报销手续,从严控制现金支出事项,减少现金提取和使用。

    第二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经费申请和使用管理中,不得存在以下行为:

    (一)编报虚假预算等项目材料

    (二)未对项目进行单独核算

    (三)列支与本项目任务无关的支出

    (四)未按规定执行和调剂预算、违反规定转拨项目经费

    (五)虚假承诺其他来源资金

    (六)通过虚假合同、虚假票据、虚构事项、虚报人员等弄虚作假,转移、套取、报销项目经费

    (七)截留、挤占、挪用项目经费

    (八)设置账外账、随意调账变动支出、随意修改记账凭证、提供虚假财务会计资料等

    (九)使用项目经费列支应当由个人负担的有关费用和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偿还债务等

    (十)其他违反国家财经纪律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项目经费预算确有必要调剂时,项目负责人可在项目总预算范围内,根据科研活动实际需要自主调剂除设备费外的直接费用。对设备费预算调剂的,由项目负责人提出申请,所在单位统筹考虑现有设备配置情况和科研项目实际需求,及时办理审批手续。间接费用预算调剂不得调增,可调减用于直接费用。

    第二十二条  项目执行期满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并如实编制项目经费决算。项目第一承担单位汇总各项目承担单位决算并编制项目经费决算报表。

    第二十三条  项目经费中财政经费结转、结余资金,视不同情况执行:

    (一)项目实施期间,年度剩余经费可结转下一年度按规定继续使用

    (二)对验收时结余资金比例超过20%(含)或金额超过30万元(含)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应作出情况说明,经所在单位审核同意后,与项目资金结算表一同作为验收材料

    (三)项目通过验收,且项目承担单位和项目负责人无不良科研诚信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统筹用于科研仪器设备更新、项目实施过程中发生的业务费、劳务费等科研活动直接支出

    (四)项目终止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清理账目与资产,编制财务报告及资产清单,由项目牵头单位(或受委托管理单位)审核汇总后报送市科技局进行清查处理,结余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五)项目被撤销的,全部项目经费按原渠道退回。

    上述应收回经费应当按要求的时限交回,否则将限制相关项目承担单位申报科技计划项目资格。

    项目承担单位应加强结余经费管理,建立健全结余经费盘活机制,加快结余经费使用进度,不得使结余资金长期结余或沉淀。对于不需继续使用的结余资金,应及时主动按原渠道退回并报市科技局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承担单位因科研活动实际需要,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和有关人员参加由其主办的会议等,对确需负担的城市间交通费、国际旅费,可在会议费等费用中报销。允许项目承担单位对国内差旅费中的伙食补助费、市内交通费和难以取得发票的住宿费实行包干制。

    第二十五条  行政事业单位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一般由项目承担单位进行使用和管理,市科技局有权调配用于相关科学研究,实现资产共享。企业使用科研经费形成的固定资产,按照《企业财务通则》等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科研经费形成的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科学数据、自然科技资源等,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的有关规定开放共享,以减少重复浪费,提高资源利用效率。

    科研经费形成的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管理,按照国家、自治区和防城港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当及时向市科技局提出结题验收申请,市科技局项目验收机构负责组织项目验收,项目验收包括财务验收。财政资助资金在50万元以上的项目应进行财务审计。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七条  加强审计监督、财会监督与日常监督的贯通协调,增强监督合力,严肃查处违纪违规问题。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行随机抽查、检查,对同一科研项目,市科技、财政、审计等部门实行监督检查数据汇交共享和结果互认,减少对科研活动的监督检查频次。减少过程检查,充分利用大数据等信息技术手段,提高监督检查效率。

    第二十八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当按照本办法以及国家、自治区、防城港市财政财务管理的相关规定,切实履行项目经费管理法人主体责任,完善监督制约机制,动态监管经费使用并实时预警提醒,加强支撑服务条件建设,提高对科研人员的服务水平,建立常态化的自查自纠机制,确保项目经费规范使用。

    第二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等出现第二十条有关情形的,市科技局、市财政局依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采取责令整改、约谈、暂停项目拨款、终止项目执行、撤销项目、收回项目结余资金、追回已拨资金、阶段性限制相关单位或人员项目申报资格等措施。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管理规定的,按照规定予以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条  项目经费执行过程中实行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在项目实施期间出现任务重大调整和变更,以及不可抗拒因素造成意外损失等原因使项目中止或撤销而影响预算执行的重大事项,项目负责人和项目承担单位应及时报告项目管理机构审核后,报市科技局批准。

    第三十一条  项目经费使用单位和个人在项目经费使用过程中存在各类违法违规行为的,各级科技、财政、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项目经费分配、使用、管理等相关工作中存在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或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  建立项目经费信用管理机制。市科技局对项目承担单位、项目负责人、咨询评审专家等参与项目经费管理使用中存在的违规或失信行为,进行信用记录。信用记录作为项目立项、科技经费安排、咨询专家遴选等的重要参考依据。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科技局和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2016年制定的《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和科技经费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防科字〔20161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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