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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字〔2025〕23号

2025-12-26 11:10     来源: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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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现将《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自治区科技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以及《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按本办法及防城港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实施成效、承担单位履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科技计划管理闭环的关键组成部分。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规性等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尊重科技创新规律,秉持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导向。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防城港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以下统称“项目验收机构”),负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要求准备验收材料、配合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方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和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视频会议验收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需邀请多位市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验收。

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机构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构意见。

第八条  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现场进行会议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除外)。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可以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并说明回避原因。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技术总结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规范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

(六)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体现形式(如产品、标准、专利、学术论文、著作以及已实现或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八)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关键信息;若发现材料造假,按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形式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逾期未补正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合并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避免重复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财务、管理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3-5人(单数),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邀请1人参加同一项目验收,具体人数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

(一)市财政补助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同行技术专家不少于3 人。

(二)市财政补助经费1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同行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应从防城港市科技专家目录中遴选;确需邀请市外专家的,需经市科技局同意。项目验收机构应建立专家遴选“岗位分离”机制,即遴选人员与验收组织人员分设,避免利益关联。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及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类专家具有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项目验收机构(组织方)和专家按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并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由专家推荐或项目验收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三)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质询,财务专家对财务审查,已经现场查定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介绍项目查定情况;会议验收专家提出需现场查定的,应根据现实条件查定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项目验收机构宣布专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十九条  视频会议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进入线上视频会议室

(二)由专家推荐或项目验收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在网络系统上查阅项目验收材料,线上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四)专家组线上对有关问题质询,项目承担单位答疑

(五)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退出线上视频会议室,专家组线上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加入线上视频会议室,宣布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通讯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验收机构通过网络方式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送达给专家

(二)专家完成评审并返回评审结果

(三)项目验收机构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

2.完成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的项目(指标完成率低于80%

3.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5.违规使用经费

6.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7.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8.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第二十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项目验收机构必须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项目验收机构依据专家组意见或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用户测评结果,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公示结束后5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应用。

(一)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的,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由于第二十一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三项至第项原因造成的,按照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收回对于应收回资金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构督促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终止结题组织

第二十八条  终止结题是指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和无申请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应通过管理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市财政补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构收到终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技术、财务、管理专家开展终止评估。

(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转入依职权终止流程。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及防城港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终止结题材料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发现科研信用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项目终止评估专家由技术财务、管理3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对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项目验收机构负责处理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验收机构依职权终止项目(即无申请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任务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到期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或其他参加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实施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

(六)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机构依职权终止项目前,应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的,组织专家开展终止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印发项目终止通知,并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结题中参加单位免责情形:

(一)已按照任务书约定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且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牵头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验收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无过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或终止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档案整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包括验收(或终止)材料、实施过程材料、成果材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防城港市本级财政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其验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开展配套经费使用情况核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字〔201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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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防科字〔2025〕23号

    2025-12-26 11:10     来源: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各有关单位:

    现将《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

    20251226

    (此件公开发布)



    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结题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进一步优化和规范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以下简称项目)的验收管理,依据自治区科技项目验收的有关规定以及《防城港市科技计划项目管理办法》,结合防城港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经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以下简称市科技局)批准立项,签订项目任务书的市科技计划项目,应按本办法及防城港市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做好项目验收结题工作。

    第三条  项目验收工作是考核评价项目实施成效、承担单位履职能力的重要环节,是科技计划管理闭环的关键组成部分。

    第四条  项目验收以项目任务书为依据,对考核指标完成情况、经费使用合规性等开展核查,并结合项目实施管理、科研诚信等综合情况予以评价。

    第五条  项目验收工作必须坚持客观、公平、公正原则,尊重科技创新规律,秉持激励创新、宽容失败的导向。

    第六条  市科技局负责指导、协调和监督全市科技计划项目验收工作;防城港市科学技术情报研究所负责组织验收工作(以下统称“项目验收机构”),负责跟踪项目实施情况,督促项目承担单位及时提出验收申请,组织开展项目验收工作;项目承担单位是项目验收的责任主体,负责按本办法要求准备验收材料、配合验收工作。

    第二章  验收方式

    第七条  项目验收方式主要采用会议验收(含视频会议)和通讯验收等方式。

    会议验收采取会议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听取项目执行情况介绍、观看演示、质询等程序后,专家评议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如需现场查定,在专家完成现场查定后再组织会议验收。

    视频会议验收主要适用于特殊情况下,需邀请多位市外专家参加评审的项目验收。

    通讯验收采取通过网络形式,由验收专家组出具验收意见,项目验收机构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构意见。

    第八条  项目财政经费资助金额50万元以上的,原则上应在项目实施现场进行会议验收(过程管理已经现场查定的除外)。

    根据项目实际情况,可按项目的计划类别和所属技术领域,分批集中组织验收,以提高项目验收工作效率。

      验收申请

    第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在项目任务书到期后3个月内向项目验收机构提出验收申请,项目负责人在提交验收申请时可以提出回避单位及个人,并说明回避原因。

    第十条  申请项目验收应提供以下材料:

    (一)项目验收申请表。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报告、技术总结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主要财务原始凭证复印件。

    (五)财政资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提供专项审计报告,规范专项审计报告格式,审计报告的支出明细要将财政支出明细单独列支。

    (六)项目需要现场查定的,提供现场查定报告。

    (七)项目实施期内取得的各类成果材料、技术合同登记证明

    包括但不限于提供相关技术成果宣传普及内容。内容主要包括:项目背景和意义、关键技术突破、技术特点和优势、解决的关键问题、解决问题的主要方法和创新点、项目成果应用领域、项目成果的带动作用、项目成果体现形式(如产品、标准、专利、学术论文、著作以及已实现或预期产生的经济社会效益等)。

    (八)其他与项目实施有关的项目材料。

    采取会议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将以上证明材料原件和项目实施原始记录材料带到会场,供验收专家查验。

    第十一条  项目承担单位应对提交验收材料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材料或隐瞒关键信息;若发现材料造假,按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二条  项目验收机构收到项目验收申请后,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材料形式审查:对材料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对材料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一次性告知需补正的内容,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补正并提交;逾期未补正的,转入终止结题流程。

      验收组织

    第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受理验收申请后,原则上应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完成项目验收,合并技术验收与财务验收,避免重复评审。

    第十四条  项目验收应成立验收专家组,专家组成员由技术、财务、管理领域专家组成,人数为3-5人(单数),同一单位的专家,原则上只邀请1人参加同一项目验收,具体人数根据项目规模和复杂程度确定。

    (一)市财政补助经费10万元以上的项目,专家人数不少于5人,其中同行技术专家不少于3 人。

    (二)市财政补助经费10万元以下(含)的项目,专家人数不少于3人,其中同行技术专家不少于2人。

    第十五条  验收专家应从防城港市科技专家目录中遴选;确需邀请市外专家的,需经市科技局同意。项目验收机构应建立专家遴选“岗位分离”机制,即遴选人员与验收组织人员分设,避免利益关联。

    第十六条  评审专家遴选应按不同类型项目及其特点,充分考虑专家的专业知识结构,及专家现从事专业、能力和业绩。具体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有良好的科学素养和职业道德,无不端、违纪和其他不良行为记录

    (二)热心科技工作,了解科技活动的特点与规律,熟悉科技项目管理办法和程序;掌握相关领域科技经济发展现状和态势,并有较高的学术水平

    (三)原则上,技术专家应具有副高以上专业技术职称,财务类专家应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职称,管理类专家具有级及以上职务。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实行回避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其他与项目有利益关系的人员,不得作为验收专家组成员参与项目验收工作。出现违反回避制度的,对项目验收机构(组织方)和专家按相关科研诚信管理规定处理,并重新成立验收专家组对项目验收。

    第十八条  会议验收程序包括:

    (一)由专家推荐或项目验收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二)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查验审阅项目验收材料,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三)专家组对有关问题质询,财务专家对财务审查,已经现场查定的项目,由项目承担单位介绍项目查定情况;会议验收专家提出需现场查定的,应根据现实条件查定

    (四)专家组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应回避

    (五)项目验收机构宣布专家组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十九条  视频会议验收程序:

    (一)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项目承担单位相关人员进入线上视频会议室

    (二)由专家推荐或项目验收机构提名,确定验收专家组组长

    (三)专家组组长主持验收会议,专家在网络系统上查阅项目验收材料,线上听取项目承担单位的项目执行情况介绍

    (四)专家组线上对有关问题质询,项目承担单位答疑

    (五)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及相关人员退出线上视频会议室,专家组线上讨论并形成专家组验收意见

    (六)会议主持人请项目承担单位加入线上视频会议室,宣布验收意见,会议结束。

    第二十条  通讯验收程序包括:

    (一)项目验收机构通过网络方式将项目验收申请材料送达给专家

    (二)专家完成评审并返回评审结果

    (三)项目验收机构综合专家意见,汇总形成项目验收机构意见。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结论分为通过验收和不通过验收两种。

    (一)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以及项目执行期内按规定调整的考核指标,经费使用符合规定,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齐全并符合规定,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的项目,通过验收。

    (二)具有下列情况之一的项目,不通过验收:

    1.主要考核指标没有完成

    2.完成约定的主要考核指标,但其他考核指标因非不可抗因素未完成的项目(指标完成率低于80%

    3.提供的技术资料和有关文件不真实、不完整、不准确

    4.擅自修改研究开发任务及考核指标

    5.违规使用经费

    6.项目在验收过程中存在推诿、弄虚作假等严重不当行为的

    7.不按规定履行项目管理职责

    8.验收专家组要求项目承担单位补充材料才同意通过验收的,项目承担单位未在15个工作日内按专家意见补充材料。

    第二十验收专家组应当独立地提出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并对验收意见和验收结论的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在验收过程中,专家组成员及相关工作人员要保护验收项目的知识产权,保守项目技术秘密,不得擅自使用或对外公开与项目有关的内容和数据。项目验收机构必须与专家签订保密协议。

    第二十项目验收机构依据专家组意见或第三方机构评价意见、用户测评结果,确定项目验收结论,并将验收结论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且验收结论为通过验收的,公示结束后5工作日内制作并核发项目验收证书。

    第二十五条  项目形成的研究成果,应及时办理成果登记。

    第二十六条  验收结论应用。

    (一)通过验收且无不良科研信用记录的,结余资金留归项目承担单位使用。项目承担单位要将结余资金统筹安排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优先考虑原项目团队科研需求,并加强结余资金管理,健全结余资金盘活机制,加快资金使用进度

    (二)对弄虚作假通过验收的项目,追回已拨付的全部项目资金,按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三)不通过验收的,收回未使用和违规使用的项目资金,由于第二十一条不通过验收情形中第三项至第项原因造成的,按照项目科研诚信管理有关规定处理。

    第二十七条  资金收回对于应收回资金的项目由项目验收机构督促承担单位在3个月内按规定渠道退回。

    第五章  终止结题组织

    第二十八条  终止结题是指对达不到验收条件的项目终止处理和确认的工作。包括主动申请终止结题和无申请终止结题两种方式。

    第二十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承担单位应在项目执行期内主动申请项目终止结题:

    (一)因不可抗拒因素或现有水平和条件限制,致使项目不能继续实施或难以完成项目任务书约定的考核指标的

    (二)因项目研究开发的关键技术已由他人公开、市场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致使项目研究开发活动成为无必要的

    (三)因项目负责人死亡、重大伤残、离职、违法犯罪等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因知识产权不清晰,有严重知识产权纠纷或者侵权行为,经调解等方式无法解决,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的

    (五)项目承担单位发生重大经营困难、兼并重组等变故,不愿(或不能)继续实施项目且愿意退回全部或部分财政资助经费的

    (六)其他导致项目不能正常实施的。

    第三十条  项目承担单位申请主动终止结题,应通过管理平台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终止结题申请书

    (二)项目任务书复印件(盖章)

    (三)项目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四)项目经费决算表(加盖财务部门印章)、财政资金支出明细表及原始凭证复印件;市财政补助经费50万元及以上的,需提供专项审计报告。

    (五)已取得的相关成果及证明材料。

    第三十一条  项目验收机构收到终止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形式审查:

    (一)材料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并在15个工作日内组织3名技术、财务、管理专家开展终止评估。

    (二)材料不符合要求的,一次性告知补正要求,项目承担单位应在20个工作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转入依职权终止流程。

    第三十二条  依据本办法及防城港市科研诚信管理相关规定,项目验收机构组织专家对申请终止结题材料评估后出具评估意见,评估意见应包括项目终止原因、责任判定、有无发现科研信用问题、处理建议等内容。项目终止评估专家由技术财务、管理3名专家组成。

    第三十三条  项目验收机构对主动申请终止的项目公示,公示时间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发布项目终止公告。项目验收机构负责处理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四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项目验收机构依职权终止项目(即无申请终止结题):

    (一)项目立项后,因项目承担单位原因导致项目任务书签订或实施进度严重滞后,项目超过一年或项目实施周期过半仍没有使用财政资金的

    (二)项目到期3个月内不提交验收申请的

    (三)项目承担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的,或其他参加单位经核实已停止经营活动或注销导致项目实施无法继续实施的

    (四)项目承担单位、参加单位或项目负责人在项目技术开发、经费使用、科研信用等方面出现重大违规违法行为,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的

    (五)按照本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应申请终止但不办理的

    (六)因其他原因导致项目无法继续实施或面临重大风险需要终止的。

    第三十五条  项目验收机构依职权终止项目前,应告知项目承担单位,听取其陈述和申辩;陈述申辩无正当理由的,组织专家开展终止评估,并将评估意见公示5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的,市科技局印发项目终止通知,并负责处理公示期间实名反映的异议和申辩等情况。

    第三十六条  项目终止结题中参加单位免责情形:

    (一)已按照任务书约定完成本单位承担的目标任务,且财政资金使用合规合理的

    (二)因牵头单位过错,导致其无法参与项目实施,且主动退回财政资金的

    (三)在终止结题前,及时向项目验收机构反映项目实施出现的有关问题,积极配合终止结题工作,且自身无过错

    第三十七条  项目验收或终止结题后,项目承担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项目档案整理,确保档案完整、准确、系统,包括验收(或终止)材料、实施过程材料、成果材料等。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八条  防城港市本级财政提供配套经费的国家、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其验收按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市科技局可根据需要开展配套经费使用情况核查。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由防城港市科学技术局负责解释。

    第四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防城港市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计划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防科字〔20161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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