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为规范防城港市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强化政务信息化项目统筹规划、建设管理和应用绩效考核,推动政务信息系统跨部门跨层级互联互通、信息共享和业务协同,提高政府财政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国家、自治区及我市有关规定,制定《防城港市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
二、制定依据
(一)《国家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国办发〔2019〕57号)
(二)《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广西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21号)
(三)《防城港市政务数据资源管理与应用改革方案》(防数防港办发〔2020〕1号)
三、主要内容
《办法》共六章,三十七条。
第一章总则,共五条,主要明确了制定本办法的依据及市级政务信息化建设管理具体实施时的适用范围、原则和各部门的职责分工、并联管理、协商机制。
第二章规划管理,共三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建设规划批准流程;明确了发生重大变化时,信息化建设项目的报批具体流程。
第三章项目前期工作管理,共八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建设项目在申报时应严格按照程序完成项目申报。
第四章建设和资金管理,共十三条,明确了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进度、质量、资金管理及运行管理的要求。
第五章监督管理,共五条,明确政务信息化项目建设单位应当配合市大数据和行政审批局等有关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六章附则,共三条,明确各县(市、区)可以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地的管理办法,《办法》解释所有权和执行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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桂公网安备 45060202000004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