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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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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  引 号:000014349/2026-25163效力状态:
发文单位:市政府办成文日期:2026年01月14日
标  题: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试行)》的通知
发文字号:防政规〔2026〕1号发布日期:2026年01月30日

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试行)》的通知

2026-01-30 10:15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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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市人民政府各直属企事业单位,驻港各单位:

《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法(2025年修订版)(试行)》已经2025年12月31日市七届人民政府第104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26年1月14日

(此件公开发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加强防城港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规范工程设计变更行为,保证工程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和有关文件精神,修订本办法。

第二条  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是指使用中央、自治区、市本级财政预算资金、政府性专项建设资金(基金)、政府筹措的资金、政府接受使用的社会资金、国债等财政性资金投资建设的行政性、公用性、公益性的建设工程项目。

(二)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设计变更,指经审批部门批准的项目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在建设过程中施工图纸修改、施工条件改变、施工内容改变、规划设计条件改变、二次深化设计、暂估价变化、清单漏项、地质变化导致的土石方工程量变化、不可抗力因素等原因造成需对已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的修改、完善等活动。工程设计变更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工程强制性标准和技术规范的要求符合工程质量和使用功能的要求,符合环保节能的要求,工程设计变更必须在合同条款的约束下进行,任何工程设计变更不能违背合同条款,确保过程合法合规、公开公正、经济合理。工程设计变更内容应与合同建设内容相衔接不得利用工程设计变更的名义随意增加建设内容,规避招投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将工程设计变更事项拆分,规避监管。

第三条 成立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设计审批部门等),负责对市本级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渔港工程、交通工程、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进行备案、审查、批复工作。

第二章  工程设计变更申报条件

第四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确需设计变更的,应遵循科学、合理、真实、经济的原则,有利于保证生产安全或保证工程质量,有利于满足使用功能、控制建设规模、节约工程投资,有利于自然资源的综合利用和生态环境的保护,且必须同时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工程设计变更须遵守先批准,后实施的程序,按照本办法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

第五条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施工图设计经审查合格,必须严格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擅自进行修改,在项目施工阶段要严格按图施工。出现以下情形之一的,方可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申报

(一)因政策调整、征地拆迁、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等原因须调整设计文件的

(二)因无法办理用林、用地、用海审批等原因造成项目建设地址改变的。

(三)为节约工程造价进行优化设计的

(四)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须对原设计进行补充、修改、完善的

(五)市委人民政府或其授权的机构依法依规对项目建设规模、使用功能、建设标准、建设内容、规划条件进行调整的。

(六)存在勘察、设计缺陷以及质量安全隐患的。

(七)为解决落实群众诉求,项目所在地乡镇(街道办事处)及以上人民政府提出设计变更的

(八)符合法律法规规定、上级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合同约定允许设计变更的

(九)符合其他合理设计变更情形的。

第三章 工程设计变更分类

第六条工程设计变更采用分类管理: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及渔港工程的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

1.重大设计变更:

(1)地基基础主体结构设计变更的。

(2)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100万元以(含100万元)的。

(3)变更造价金额增加或减少超过合同价10%以上的

2.一般设计变更:

(1)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100万元以下的。

(2)变更造价金额增加或减少不超过合同价10%(含10%

(二)交通工程的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定义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条款执行。

(三)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分为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重大设计变更和一般设计变更的定义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条款执行。

第四章 工程设计变更办理

第七条工程设计变更可由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在开展设计变更工作之前提出,也可由建设单位直接提出。建设单位应召集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人员(必要时邀请专家),针对工程设计变更的有关问题进行研究,形成书面意见,再申请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

(一)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的设计变更办理:

1.一般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论证(必要时邀请专家),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后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备案。

2.重大设计变更

(1)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

(2)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呈报市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后,再向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会议纪要一周内将设计变更论证结果呈报市人民政府,经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3)项目审批部门是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按照住房城乡建设部门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条款执行。

(二)渔港工程的设计变更办理:

1.一般设计变更

建设单位组织参建各方进行论证(必要时邀请专家)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后向市渔业主管部门备案。

2.重大设计变更

(1)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

(2)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呈报市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后,再向市渔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渔业主管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会议纪要一周内将设计变更论证结果呈报市人民政府,经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实施。

(3)项目审批部门是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按照渔业主管部门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条款执行。

(三)交通工程的设计变更办理:

1.一般设计变更

(1)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2)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的,由建设单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方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3)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呈报市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后,再向市交通运输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交通运输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会议纪要一周内将设计变更论证结果呈报市人民政府,经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向市交通运输部门备案。

2.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

(1)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原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出具会议纪要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呈报市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后,再向原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原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会议纪要一周内将设计变更论证结果呈报市人民政府,经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原审批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审批部门是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按照交通运输部门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条款执行。

(四)水利工程的设计变更办理:

1.一般设计变更

(1)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100万元以下的,建设单位审查确认后,再向市水利部门备案。

(2)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500万元以下,由建设单位向市水利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水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方可向市水利部门备案。

(3)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呈报市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后,再向市水利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市水利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会议纪要一周内将设计变更论证结果呈报市人民政府,经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后,方可向市水利部门备案。

2.重大设计变更

(1)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重大设计变更由建设单位向项目原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由原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出具会议纪要并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2)项目审批部门是我市市直单位的,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500万元以上(含500万元)的,由建设单位呈报市人民政府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后,再向原审批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原审批部门组织相关部门召开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必要时邀请专家),论证工程设计变更的合理性、必要性、可行性和经济性等,形成相关书面意见并出具会议纪要。建设单位须在收到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会议纪要一周内将设计变更论证结果呈报市人民政府,经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后,原审批部门方可给予办理相关手续。

(3)项目审批部门是上级业务指导部门的,按照水利部门相关设计变更管理办法的条款执行。

第八条 本办法发布后,重大设计变更、较大设计变更未批准先实施的,原则上不予受理工程设计变更申报。确需申报的,建设单位要依据相关规定、合同约定、现场情况等厘清责任,界定责任主体,提出并落实对责任主体的处理结果后呈报市人民政府,经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方可向原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已实质完工的超概算的项目不适用本条)。

第九条如遇应急抢险、必须连续施工等特殊情况的,建设单位可先行实施,实施后一周内须呈报市人民政府(一般设计变更及变更造价金额累计(增加与减少不予抵扣)500万元以下的除外),经行业分管副市长同意,方可向原审批部门或行业主管部门提交申报材料,并根据本办法相关条款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

第十条  按本办法相关条款完成工程设计变更手续办理后,建设单位应在一个月内将工程设计变更预算报市财政部门评审,未及时报送所产生的相应责任及后果由建设单位负责。

第五章项目调整及重新审批

第十一条  严格概算控制和限额设计,概算是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包括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预备费等费用总和。建设单位根据发展改革部门批复的可行性研究报告确定的建设内容、建设规模和投资估算,委托有资质的设计单位编制项目初步设计及概算。经项目审批部门依法依规批复的初步设计及概算是项目建设实施和控制投资的依据。初步设计及概算批复核定后,项目实行限额设计施工图设计含装修设计及预算应当符合初步设计及概算,不得超过概算总投资。行业主管部门严格施工过程监管,财政部门对项目财政投资进行评审,合理控制招标控制价,不超过项目审批部门批准的概算总投资,即工程费用、工程建设其他费用、项目预备费等费用总和。

第十二条项目应当按照审批部门批准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和建设内容实施不得擅自提高建设标准、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以及改变建设资金的用途等。拟变更建设地点或者拟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建设规模的较大变更是指主体工程建设规模增加10%以上或减少20%以上,建设内容的较大变更是指增加或减少的建设内容相应的投资占原总投资的比例超过10%以上,行业领域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的,应当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或重新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文本。概算调增幅度超过原批复概算10%的,审批部门先委托第三方评审机构进行专业评审。

第十三条项目实施过程中,因国家政策调整、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和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原因,实际投资已超过或预计超过批复概算的项目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通过后确需调整概算的,建设单位应当提出调整方案及资金筹措方案,经行业主管部门和资金主管部门审核,政府投资项目须报市人民政府同意后,报原审批部门调整。若是地质条件发生重大变化而导致变更的,经变更论证会通过后,须按照规定的程序报原审批部门调整概算后方可实施。

第十四条  建设单位应严格按照相关要求做好前期工作避免超概算。经多次变更的项目,变更投资为增加、减少相抵扣的累计投资,不对单次变更调整概算审批一个项目原则上只能调整一次。项目实质完工后,不再对原审批文件及已核定的概算进行调整。实质完工指的是一个工程项目在主体结构、主要系统以及大部分细节工作已完成,且已达到最终验收和交付使用阶段。

第十五条  施工过程中由于工程设计变更造成总投资超出概算在未经调概前一律不予结算和核拨超概部分费用因自然灾害、国防战备、应急抢险等不可抗力原因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超概不适用本条

第六章职责与监督

第十六条建设单位应建立健全合同履约监管机制,分解落实项目管理主体责任,在合同违约条款中明确参建单位因不履行合同约定造成的工程造价超概算、工程设计变更、工程质量不合格等情形的责任及需承担的后果,督促勘察、设计、施工、监理、招标代理、造价咨询等参建单位严格履行合同。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必须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加强对勘察单位现场勘察的管理并督促其严格按照行业规范进行勘察,确保勘察数据的可靠性、真实性;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勘察报告、实际地形地貌、行业规范等进行合理合规设计;督促施工单位严格按照设计图纸、施工技术标准、行业规范等进行施工;督促监理单位按照行业规范要求实施工程监督管理;督促检测机构应当按照行业规范及标准进行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不得篡改或者伪造检测报告;督促招标代理单位严格按照行业规范组织招标投标活动;督促造价咨询单位严格有关规定和行业规范编制预(结)成果文件,避免清单描述不清、单价(工程量)不准或漏项等情况

第十八条建设单位应严格落实主体责任,建立健全建设工程设计变更内控管理制度,明确项目终身负责人,配备专业的工程管理人员。项目终身负责人应当建立健全施工安全、工程质量、投资管理、进度控制责任制,在建设项目实施过程各阶段督促落实,对项目工程设计变更各个环节进行审查,严格工程签证管理。建设单位与代建、勘察、设计、监理、施工、造价咨询等单位签订合同时,应根据实际情况在合同条款中详细明确各自原因造成工程设计变更的责任与处罚条款。

第十九条项目建设实施过程中,未经项目审批部门批准,因擅自增加建设内容、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改变设计方案和管理不善等原因造成超概算的,将严格按照概算管理有关规定追究责任。

第二十条施工单位、监理单位、设计单位、勘察单位相互串通,采取弄作假等手段谋取非法利益的,由行业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的有关人员在项目建设过程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以及谋取不正当利益等行为的,纪检监察部门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工程设计变更论证会施行投票制度,由市政府投资建设工程设计变更管理办公室(成员单位为行业主管部门、发展改革部门、财政部门、设计审批部门等)相关部门投票,参加变更论证会的专家充分讨论后各自发表意见,不参与投票。当次变更论证的子项获得全票同意变更的,视为同意变更当次变更论证的子项有一票为不同意票的,视为不同意变更,并不可再次申报当次变更论证的子项有一票重报且没有不同意票的,可再申报一次即每个子项申报次数最多不超过两次。重报的子项,须在六个月内梳理完善材料重新申报,逾期不再受理申报。

第二十三条项目建议书、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项目初步设计、预算控制价批复文件不齐全的项目,原则上不受理工程设计变更申报(符合有关规定非必须办理相应手续的项目并能提供佐证材料的不适用本条)。

第二十四条项目施工招投标时未将迁改项目纳入建设内容的,原则上不允许将迁改项目纳入建设内容进行工程设计变更。

第二十五条因工程设计变更增加的建设项目内容如符合依法应当招标情形的,应当依法重新进行招投标。

第二十六条涉及规划调整的,应在工程设计变更申报前完善相关规划手续。

第二十七条因征拆问题引起的工程设计变更,建设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明。

第二十八条包括但不仅限于涉及项目暂估价、二次深化设计的设计变更子项,建设单位应组织参建各方、有关专家研究分析,多方案比选后再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申报。

第二十九条 清单漏项累计超过100万元或超过施工合同价10%以上的,建设单位须厘清漏项原因,明确责任单位并根据法律法规、合同约定或部门规章对相关责任单位追责后,方可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申报。

第三十条 施工图设计无变更,但实际工程量与清单工程量不符的,应按实结算无需办理工程设计变更手续。

第三十一条已实质完工的超概算的项目,原则上不得进行工程设计变更申报。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不适用于政府采购设备安装工程。

第三十三条港口区、防城区、东兴市上思县政府投资建设工程项目,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负责解释发布之日起试行,试行期二年。试行期满将根据试行情况评估后另行公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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