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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办法》政策解读

2026-02-12 15:41     来源:市政府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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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出台背景

(一)衔接上位法律法规。近年来,《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等法律法规政策相继修订或出台,对集体土地征收补偿的程序规范、权益保障、标准设定等提出新要求。为确保政策合法合规,需对《防城港市城区集体土地征收拆迁补偿及安置办法》(防政规〔2019〕5号文(以下简称“原办法”)进行相应调整。

(二)强化要素保障能力。原办法自2019年7月4日施行至今已逾六年。当前,我市招商引资、重大项目及基础设施建设对土地要素需求迫切,但原办法在留用地供给、奖励激励机制等方面存在不足,导致征拆周期长、效率偏低,制约了项目快速落地。因此,亟需对原办法进行修订完善。

(三)统筹民生与发展。原办法在补偿标准动态调整、安置方式多样性、群众诉求响应机制等方面有待完善,易引发征地拆迁矛盾,既影响被征地农民合法权益,也增加了项目推进阻力。本次修订旨在更好保障民生,促进城市高质量发展。

二、法律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法》

(四)《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劳动保障部关于做好被征地农民就业培训和社会保障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6〕29号)

(五)《国土资源部、农业部关于加强国有农场土地使用管理的意见》(国土资发〔2008〕202号)

(六)《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

(七)《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

(八)《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山林水利权属纠纷调解处理条例》

(九)《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征地管理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桂政办发〔2021〕11号)

(十)《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

三、起草程序

原办法修订严格遵循《广西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广西壮族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按以下步骤推进:

(一)调研起草阶段(2023年2月—2025年2月):2023年2 月初,防城、港口两城区提出修订建议;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牵头召集相关单位及城区人民政府召开修订研讨会;同年2月22日 —24日,专项工作组赴钦州、北海、玉林、南宁等地市考察学习征拆补偿安置先进经验;随后深入防城、港口、东兴、上思等征地一线开展实地调研,全面梳理基层执行堵点及群众核心诉求。在此基础上,于2023年、2024年、2025年分别形成初稿,并不断完善。

(二)意见征求阶段(2025年2月—9月):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多次组织内部研讨,先后4次组织城区、市直相关部门开展专题研讨,并于2025年7月、8月、9月三次书面征求两城区人民政府及市级相关部门意见,累计收到反馈意见77条,采纳33条,对未采纳意见经讨论后已达成一致意见,形成《防城港市城区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及安置办法(征求意见稿)》。2025年9月19日,在市政府网站公布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公众意见,公示期内未收到反馈意见。

(三)听证与论证阶段(2025年9月—11月):2025年9月30日,在市政府网站发布听证会公告,报名期内无公众主动报名;11月3日,特邀市直相关单位代表、城区人民政府、城区征储中心及村民代表共23人召开听证会,根据听证意见修改完善;11月14 日,组织专家论证,同步完成与宏观政策取向一致性评估和公平竞争审查。

(四)合规审查阶段(2025年12月-2026年1月):完成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党组会议集体讨论、市政府常务会审议通过并报市委同意印发实施等法定程序,确保办法制定程序合规、内容合法。

四、主要框架及核心内容

本《办法》共八章五十六条,坚持 “以人为本、惠及于民” 原则,兼顾政策连续性与灵活性,突出规范性和可操作性,核心内容如下:

(一)第一章 总则(第一至五条)

1.阐明制定依据: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2.界定适用范围:适用于防城港市城区范围内集体土地的征收补偿及安置工作;因项目建设需收回国有农用地及因农转非等历史原因已转为国有但仍按集体土地管理的土地未补偿的,参照本办法规定的集体土地补偿标准执行。

3.划分职责分工:明确相关部门及机构的工作职责。

(二)第二章 征地程序及规定(第六至二十八条)

1.细化征收程序:严格依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征收程序规定》,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协议签订、征地报批、征地公告、补偿款支付等环节的实施主体、时限要求和操作规范。

2.权属纠纷处理:征地范围内土地、山林、水利权属存在争议的,由城区人民政府牵头组织调处;跨县(市、区)范围,由市政府调处办调处。

3.不动产注销:依申请注销登记或根据协议约定依法注销登记。        

(三)第三章 征收土地、青苗、住房及其他地上建 (构) 筑物补偿(第二十九至第三十三条)

1.明确土地补偿标准:严格执行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

2.明确农民住宅、其他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标准 :按照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标准补偿。

3.细化供电、通讯、供水、供气等设施迁移的补偿规定。
    (四)第四章 住房搬迁安置(第三十四至第三十六条)

1.明确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资格、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认定时间及特殊情况处理。

2.提供住宅安置(政府安置房或商品住宅)、货币安置、宅基

地安置(集中或分散)三种方式,并分别明确具体标准。明确城镇开发边界内不再安排宅基地。
   (五)第五章 就业安置及社会保障 (第三十七至三十九条)

1.规定达到就业安置的条件与人员资格认定时点,明确可采取自谋职业补助或安排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两种方式。

2.鼓励通过公益性岗位、企业优先安置等途径促进被征地农

民就业。

3.明确将被征地农民纳入基本养老保险范围。
(六)第六章 奖励及补助(第四十至四十四条)

1.优化土地征收协议签订、房屋交付、坟墓迁移等方面的奖励措施。

2.新增对选择住宅安置方式的被搬迁群众给予三年物业补助的规定。

(七)第七章 监督管理和法律责任(第四十五至四十九条)

1.明确征地补偿安置费用分配使用公开要求

2.提出对征收土地工作的监督管理规定

3.规定对弄虚作假、失职渎职、阻碍公务等行为的法律责任。
 (八)第八章 附则(第五十至五十六条)

说明特殊事项处理、解释机关、施行日期及新旧政策衔接等内容。

五、特点解读

(一)土地征收程序有何变化?

本《办法》第二章明确征收土地预公告、土地现状调查、征地社会稳定评估风险、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听证、补偿登记、协议签订、征地报批、征地公告、补偿款支付等环节,与原办法相比,增加了征地社会稳定风险评估环节,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在征地报批前发布。

(二)土地补偿方面规定有何变化?

严格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土地管理条例》规定,第二十九条明确征收土地的补偿标准从原不分区片不分地类补偿变更为按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的征地区片综合地价标准执行,按区片、地类计算补偿费用

(三)拆迁住宅房屋如何补偿?

第三十一条明确住宅房屋补偿规则:

被搬迁户为本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在本集体土地上有一处或多处住宅(含原已征收、本次征收、未征收住房)的,所有住宅房屋合并计算建筑面积,住宅房屋搬迁补偿(补助)以被搬迁户(户口簿所登记的户)为单位,按住宅建筑面积450平方米及以认定的住房搬迁安置人口人均建筑面积80平方米作为补偿(补助)基准,具体规定如下。

(一)经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规定2020年6月1日起严格农房建设报批行为建设的住房,被搬迁户能提供不动产权属证书(含土地证、房产证)、建设用地批准书、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等证书之一,或有用地、规划、报建相关批准手续之一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实测建筑面积不超出证载或批准的建筑面积的,按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标准补偿;

2.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证载或批准的建筑面积,不超出450平方米的部分,按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标准的90%补偿;超出450平方米的部分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房屋材料费补助,框架、砖混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300元,砖木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200元,简易结构的补助每平方米100元(以下所称房屋材料费补助均按此标准)。

(二)经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规定2020年6月1日起严格农房建设报批行为后建设的住房,被搬迁户能提供规划许可证、准建证,且符合“一户一宅”的,按证载建筑面积补偿,实测建筑面积超出证载建筑面积的部分,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房屋材料费补助。

(三)经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 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规定2020年6月1日起严格农房建设报批行为前建设的住房,无本条第(一)款所列的相关证书或手续的按以下规定补偿:

1.人均实测建筑面积不超出80平方米(含80平方米)且总建筑面积不超出450平方米的,按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标准补偿;

2.人均实测建筑面积超出80平方米但总建筑面积不超出450平方米的,按市人民政府最新公布标准的80%补偿;

3.实测建筑面积超出450平方米的,超出部分的建筑面积,根据住宅房屋结构给予房屋材料费补助。

(四)经城区人民政府组织认定,属《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 自治区自然资源厅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关于印发加强我区农房管控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桂建发〔2020〕3号)规定2020年6月1日起严格农房建设报批行为后建设的住房,无本条第(二)款所列的相关证书或手续的,不予补偿。

(五)被搬迁户在当次搬迁范围外本集体土地上另有其他住宅房屋的,将该部分房屋的建筑面积纳入本次搬迁住宅建筑面积合并计算,其对应的暂未纳入补偿范围的搬迁补偿费用待今后实施搬迁时予以支付。

(六)祠堂、祖公屋参照集体土地上同类结构住宅房屋标准补偿。

(四)住房搬迁安置人口认定时间有什么改变?

原办法明确认定时间以公寓房或宅基地抽签之日为截止时间,本《办法》第三十四条明确认定时间以征地公告发布之日为准。

(五)永久居住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第三十五条明确:住房搬迁安置三种方式,被搬迁户以户为单位,可选择住宅、货币、农村宅基地方式之一安置,城镇开发边界范围内不安排宅基地,符合农村宅基地安置条件的,应优先以宅基地安置。其中:

1.住宅安置

(1)选择政府安置房(毛坯房)的,按人均70平方米建筑面积,每平方米640元的优惠价格申请购买。因户型结构原因,选择房源建筑面积超出人均70平方米的部分,由被搬迁户按建筑成本价格购买;不足人均70平方米部分,按每平方米640元给予被搬迁户补偿。

(2)选择商品住宅安置房的,由住建部门提供商品住宅房源,被搬迁户选择房源人均建筑面积70平方米以内(含70平方米)部分由政府按实际价格补贴,但每平方米不超出2500元;选择房源人均建筑面积超出70平方米的部分,购房款由被搬迁安置户自行负责。

2.货币安置

按安置人口每人18万元的标准给予居住安置费用(含临时过渡安置费),由其自行解决居住场所。

3.农村宅基地安置。城市郊区每户家庭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00平方米,人均宅基地面积按2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口3人以及3人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以及4人以上最高不得超出100平方米);丘陵地区、山区每户家庭宅基地面积不得超过150平方米,人均宅基地面积按25平方米计算(家庭人口3人以及3人以下,不得超过80平方米;家庭人口4人以及4人以上最高不得超出150平方米)。

(六)就业安置方式有哪几种?

第三十七条明确:有自谋职业补助或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两种就业安置方式。其中自谋职业补助按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就业安置人员每人7万元的标准,计发自谋职业补助费,并将补助资金拨付至该集体经济组织;集体生产发展留用地原则在本村组集体土地安排,保留原土地性质,按人均不超过0.15亩的标准安排。需要改变土地性质的,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生产组自行承担。

(七)奖励激励政策具体有哪些?

第四十至四十四条明确:

1.征地补偿安置公告发布之日起45日内,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签订征收集体土地补偿安置协议的,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15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

2.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完成土地、青苗、房屋及其他地上建(构)筑物等相关补偿协议签订且全部交地并经城区人民政府验收合格,给予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6000元/亩的一次性奖励;40日内完成的,奖励4000元/亩;60日内完成的,奖励2000元/亩;超过60日的,不予奖励。符合交地条件的,被征地集体经济组织应及时提出交地申请,城区土地征收机构予以证明。

3.征收土地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被搬迁户(户口簿所登记的户)腾空征地范围内所有房屋并交付拆除的,给予最高不超过20000元/户的一次性奖励(一户多幢或多户一幢的按一户奖励),奖励金额待被搬迁房屋交付拆除后兑现。仅拆除住房以外的其他建(构)筑物的不予奖励。

4.对选择住宅安置的被搬迁安置户,以其可享受安置面积范围内实际购买的面积,按1.2元/㎡·月给予三年物业补助,被搬迁户凭住建部门出具的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证明向城区征地机构申请补助。

5.在规定的期限内,完成迁移坟墓的,奖励3000元/座。迁坟选择公墓安葬方式的,再奖励1500元/座。

社(庙)迁移补助不高于10000元/座,由城区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给予补助。

(八)供电、供水、供气、通讯等设施迁改有哪些规定?

第三十三条明确:征地范围内的输配电、给排水、供气、广电、通讯等设施设备,产权属于集体或个人的,由城区土地征收机构负责会同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现场评估,按评估残值给予资金补偿或实施迁改;产权属于企事业单位的,由城区土地征收机构或产权人委托有资质的第三方机构编制迁改预算,并报市土地征收机构委托有资质的造价咨询机构进行评审,城区土地征收机构根据节约成本、便利高效、安全等原则,结合实际情况按有关程序采取“资金补偿”或“实物补偿”方式实施迁改。涉及管线增容、扩建部分的相关费用,由管线产权人负责。以上所有资金纳入征迁预算,并在项目征地费用中列支。

无主管部门批准的、未按照规划路径建设的、正在实施改造工程的、废弃的线路设施设备不予补偿,并由相关产权单位限期自行迁改或拆除。

六、解读部门、解读人及其联系电话

    解读部门:防城市自然资源局和防城港市土地征收储备中心

    解读人:林思雨   联系电话:0770-28216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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