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城港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防财综〔2022〕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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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住建局,各县(市、区)财政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下达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的通知》(桂财综〔2022〕28号)精神,现将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正式下达给你们(详见附件),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为确保2022年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目标任务完成,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采用因素法,根据各市、县2022年各面积档次新建类以及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套数、住房租赁补贴年度资金需求、公共租赁住房新筹集套数、城市棚户区改造计划套数以及城镇老旧小区改造小区个数、户数、楼栋数和面积数等,结合各市县绩效调节系数和财政困难系数分配。
二、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用于补助新建类和改建(改造)类保障性租赁住房、向符合条件的在市场租赁住房的城镇住房保障家庭发放租赁补贴、新筹集公共租赁住房、城市棚户区改造和城镇老旧小区改造项目,具体项目根据自治区住房城乡建设厅下达的年度计划执行。
三、各县(市、区)在安排补助资金时,收入请列入《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1100258住房保障共同财政事权转移支付收入”科目。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纳入直达资金管理,该项直达资金的标识为“01中央直达资金”,贯穿资金分配、拨付、使用等整个环节,且保持不变。
四、各级财政部门在下达该项转移支付时,应单独下达预算指标文件,并保持中央直达资金标识不变。同时,在指标管理系统中及时登录有关指标和直达资金标识,导入直达资金监控系统,确保数据真实、账目清晰、流向明确。
五、各县(市、区)财政部门收到补助资金后,应当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按照规定用途使用,并按照工作(工程)进度及时拨付资金,保证资金专款专用。同时,财政部门要加强对用款单位资金使用情况监管,确保资金安全。
六、市本级、各县(市、区)财政部门安排使用补助资金时,按用途分别列《2022年政府收支分类科目》“2210103棚户区改造”、“2210106公共租赁住房”、“2210107保障性住房租金补贴”、“2210108老旧小区改造”、“2210199其他保障性安居工程支出”科目。
七、各级财政部门要统筹使用好补助资金,有序推进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及时掌握项目进度和资金使用情况。同时,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绩效管理”的决策部署,切实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应在组织预算执行中对照绩效目标(附件3—4)做好绩效监控,确保绩效目标如期实现,在项目实施结束后及时组织绩效自评。同时市级应参照自治区做法,将绩效目标及时对下分解至各县(市、区),并按要求做好预算绩效管理工作。
附件:1.2022年中央财政城镇保障性安居工程补助资金分配表
防城港市财政局
2022年5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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