防农发〔2022〕30号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关于印发《防城港市2022年灭荒复耕项目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25号)精神,为激励调动农户种粮积极性,加快推进我市2022年灭荒复耕工作。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防城港市2022年灭荒复耕项目实施方案》印发实施,请抓好贯彻落实。
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
2022年4月11日
防城港市2022年灭荒复耕项目实施方案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农业农村厅、广西壮族自治区自然资源厅关于加强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的通知》(桂农厅发〔2021〕25号)和《防城港市农业农村局、防城港市自然资源局关于做好耕地撂荒治理工作的通知》(防农发〔2021〕19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快全市灭荒复耕工作,特制定本方案。
一、扶持标准
(一)面上灭荒复耕项目。对实施面积100亩以下利用撂荒耕地恢复农业生产的种植户进行补贴。计划补贴机耕、种子、肥料200元/亩,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按4:6比例分担补贴资金。具体以各乡镇、街道实际统计的面积为准。
(二)县级示范项目。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各县(市、区)辖区范围内建立县级示范片(点)。主体主要为各类经营主体、种植大户、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者有志从事生产的社会组织,利用撂荒耕地恢复农业生产的,复耕面积达连片100-200亩的,可列为县级灭荒复耕示范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市级补贴300元/亩。
(三)市级示范项目。从2022年1月1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建立市级示范片(点)。主体主要为各类经营主体、种植大户、村集体经济合作组织或者有志从事生产的社会组织,利用撂荒耕地开展农作物生产的,复耕面积达连片200亩以上的,可列为市级灭荒复耕示范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市级补贴500元/亩。
二、扶持内容
利用现有的撂荒地恢复农业生产的(基本农田挖塘、种植林果除外),财政扶持资金主要用于补助机械作业产生的费用,也可用于补助土地流转租金、除草、种子、肥料、农药等方面。
三、实施步骤
采取业主自愿申报项目、由业主组织实施、各级农业农村部门监督指导实施的形式进行。市级示范项目评审、验收和公示由市农业农村局组织开展,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配合。县级示范项目的实施、验收和公示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面上复耕项目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实施,并主动接受各界监督。
(一)项目申报。为有效促进项目实施和加快资金使用进度,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按照时间节点做好组织申报工作。
1.市级示范项目:2022年市级灭荒复耕示范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早造示范项目于4月15日前汇总行文申报;晚造示范项目于9月1日前汇总行文申报。
2.县级示范项目:由县级农业农村局负责实施、审核、公示、验收工作。早造示范项目于4月15日前汇总行文申报;晚造示范项目于9月1日前汇总行文申报。
3.面上灭荒复耕项目:村委会负责组织农户申报、核实、填写灭荒复耕登记表(附件4)上报乡镇政府,乡镇收集汇总村级灭荒复耕材料,召开审核会议(会议记录保存)、公示(在村委)、填写汇总表(附件5),行文上报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开展抽验、填写汇总表(附件6)与灭荒复耕抽查核验表(附件7),行文上报市级农业农村部门。
(二)项目评审。市农业农村局组织5-7名专家对市级、县级灭荒复耕项目进行评审,通过后由县级农业农村局组织实施。
(三)项目验收。
1.市级灭荒复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由市、县两级农业农村部门联合组织验收,在项目实施最后阶段,经过实地核验,利用奥维地图等相关软件精准测算,确定项目面积及补贴金额,市农业农村局对补贴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
2.县级灭荒复耕示范项目验收工作由县级农业农村部门组织验收,在项目实施最后阶段,经过实地核验,利用奥维地图等相关软件精准测算,确定项目面积及补贴金额,县级农业农村部门对补贴情况进行不少于5个工作日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报市农业农村局。
3.面上灭荒复耕项目经村委会、乡镇政府逐级审核、不少于5个工作日公示,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抽验后,填写汇总表(附件6)与灭荒复耕抽查核验表(附件7),行文上报市农业农村局。
(四)经费拨付。验收通过后,由市农业农村局农田产业科将市级、县级和面上灭荒复耕材料报市农业农村局党组会议讨论,党组会议通过后,制定资金分配方案报送市财政局申请资金。市级示范项目由市农业农村局直接将资金拨付到项目实施主体;县级示范项目及面上灭荒复耕项目补助资金下达到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由各县(市、区)农业农村部门组织拨付。
四、材料提交要求
(一)申报材料
1.市、县级示范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提供):
(1)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请示文;
(2)防城港市灭荒复耕市、县级示范项目申报表(附件1);
(3)防城港市灭荒复耕市、县级示范项目汇总表(附件2);
(4)项目实施主体证照(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复印件。
2.面上灭荒复耕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提供):
(1)县(市、区)农业农村(农业农村水利)局请示文;
(2)灭荒复耕面积调查统计汇总表(县级)(附件6)。
(3)灭荒复耕抽查核验表(附件7)
(二)验收材料
1.市、县级示范项目提供材料(市、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提供):
(1)项目申报、评审结果及验收结果、公示图片;
(2)灭荒复耕前、中、后的图片或影像资料(需备注地点时间、拍摄者);
(3)防城港市灭荒复耕市、县级示范项目验收表(附件3);
(4)项目实施主体银行账号复印件(需本人在复印件上签字、盖手印)。
2.面上灭荒复耕项目(县级农业农村部门收集提供):
灭荒复耕抽查核验表(附件7)
五、有关要求
(一)强化领导。按照“市级农业农村部门统一领导,县级农业农村部门负责监督指导,项目业主具体实施”原则,各级农业农村部门要积极作为、加强指导、主动服务。按照项目管理有关要求,做好宣传发动、项目申报、组织核验、验收公示、资金拨付等工作。
(二)强化保障。各级各有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对各项目实施主体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确保灭荒复耕工作顺利开展。农业农村部门要主动加强与财政部门对接,积极落实项目资金,为进一步调动各方灭荒复耕积极性提供有力保障。各村委会要落实主体责任,对撂荒耕地按照有关法规落实管理职责。凡是耕地撂荒的一律停发有关种粮补贴。
(三)强化宣传。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广播、微信、展板等方式,积极开展灭荒复耕政策宣传,增加政策透明度,自觉接受各界监督,促进政策有效实施,为推进灭荒复耕营造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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